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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各县(市、区)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工作责任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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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市府办字[2007]103号
【发布日期】 2007-07-03
【实施日期】 2007-07-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各县(市、区)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工作责任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市政府《限期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实施方案》的要求,为确保按时全面完成“四无”水电站清查处理工作任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本责任书。望切实履行职责,圆满完成任务。对失职、渎职的,市政府将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二○○七年七月三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工作责任书
  一、目标任务
  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本县(市、区)范围内“四无”水电站的清查处理工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长效机制。
  二、主要责任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四无”水电站清查处理工作负总责。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市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2、建立以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制。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四无”水电站的清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落实相关部门和乡镇的职责。
  3、负责组织力量对所辖范围内1998年以来新(扩、改)建、在建的所有水电站进行清查摸底统计,做到不重、不错、不漏。并按规定时间上报。
  4、负责组织力量对每座水电站进行核查,对确认为“四无”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四有”水电站,依法在限期内处理完毕,并及时销号。
  5、负责责成有关部门对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的资料立卷归档。
  6、负责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报送工作进度情况及工作动态。
  7、负责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不出现新的“四无”水电站。
  8、负责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及干扰、妨碍清查处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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