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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签订中央国家机关食品卫生与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7-03
【实施日期】 2007-07-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签订中央国家机关食品卫生与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爱卫办:
  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卫生与安全工作,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干部职工的饮食安全。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现与各部门、各单位签订2007—2008年度食品卫生与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食品卫生与安全工作的领导,将食品卫生与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食品卫生与安全工作,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建立健全食品卫生与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食品卫生与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三、坚持从正规渠道采购符合标准的食品原料,规范进货索证制度,建立食品采购台帐,按规定对有关票、证进行存档。
  四、落实食品定期检验制度,科学运用食品卫生与安全检验设备对食品进行检验,严格把关,各项检验报告齐全。
  五、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与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培训率、体检率达100%。
  六、利用多种形式,向干部职工宣传食品卫生与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
  七、发生了食品卫生与安全突发事件,应及时向中央国家机关爱卫会办公室和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八、各部门、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在中央国家机关食品卫生与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单位处加盖公章,并由主管食品卫生与安全工作的领导签字后(一式二份,中央国家机关机关爱卫办及本单位爱卫办各存一份),于2007年7月20日前报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同时,请及时与所属在京单位逐级签订食品卫生与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中央国家机关在京系统食品卫生与安全目标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三日
 
  附:
中央国家机关食品卫生与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二○○七年

  为了加强食品卫生与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食品卫生与安全防范责任制,完善本单位食品卫生与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有效开展食品卫生与安全宣传教育,杜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集体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干部职工生命健康与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与你单位签订2007——200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食品卫生与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下达的中央国家机关系统控制指标,分解给你部门及所属在京单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指标为零。
在本责任书有效期限内,确定本部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防止重大食品卫生与安全事故预案,建立健全食品卫生与安全培训考核、日常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对食品卫生与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或表彰。对问题较多,食品卫生与安全防范责任制不落实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食品卫生与安全事故的部门,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中央国家机关     单位: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主任:        责任人:
二○○七年七月三日    二○○七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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