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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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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7-03
【实施日期】
2007-07-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 、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进一步提高产科工作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2004年颁布的《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稿印发给你们 。各区县卫生局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按照新修订的《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对医疗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进行审批 。
二00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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