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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忻政办发[2007]128号
【发布日期】 2007-07-04
【实施日期】 2007-07-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关于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  为了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06]97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
  供销合作社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晋西北、太行山革命老区开发的一支重要力量。供销合作社是加快农村流通体系建设的重要组织资源,要重视发挥好供销合作社在新农村试点村和今年新增的重点推进村便民店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  二、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目标
  到“十一五”末,全市60 %的基层社要成为当地农村区域性综合服务中心;发展新农村便民店1000个;领办专业合作社50个;发展农民经纪人协会及农产品行业协会15个;改造新建各类区域性农产品市场15个;组建县级以上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龙头企业15家、连锁超市300家、便民超市100家,初步建成农村现代流通经营服务网络体系。
  三、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任务
  (一)构建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的“四个体系”。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新农村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加快“两区”开发的工作要求,扎实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便民店建设,积极参与和组织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整合经营网络资源,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为农双向服务,搞好农村商品流通。
  1、加快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资料连锁配送服务网络体系。积极整合全系统现有的农资经营网络资源,发展农资超市、配送中心,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建立以市、县农资公司为龙头,以区域配送中心为骨干,以乡村农资超市、农资专业社、农资代理员为终端的农资连锁配送网络。市、县两级政府要逐步建立化肥等重要农资商品的商业储备制度,有效调节市场,平抑价格,保障供给。
  2、大力发展畅通有序的农产品市场购销网络体系。大力整合现有农副产品流通、加工、仓储、运输等资源,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搞好各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建设,发展各类农产品种养、加工型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建立以农产品购销、加工、运输企业和批发市场为龙头,以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农民经纪人协会、行业协会和生产基地为依托,上连市场、下连农户的农产品市场购销网络,促进农副产品流通。
  3、着力构建适合农民和农村特点的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体系。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与商务部门共同组织和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并发挥骨干作用。大力兴建乡镇超市、农村便民店,发展区域配送中心,完善配送功能,实行连锁经营,建立以乡镇超市、农村便民店为重点,连接城乡、覆盖农村的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
  4、努力建设规范有序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要充分发挥供销社在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的重要作用,整合现有回收网络,结合城乡发展规划,建设布局合理的废旧物资交易集散市场,建立集回收、整理、加工利用为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社会建设。
  (二)不断夯实基层供销社的服务基础。要坚持开放办社,鼓励农民、居民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办社,积极兴办多种形式的基层社,积极探索基层社与农民联系的新途径和新体制。按照“改造和新建并举,以新建为主”的原则,大力改造重组基层供销社,努力把基层社改造发展成为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受农民群众欢迎的新型乡村服务组织。对净资产较多、经营稳定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可实行兼并、托管或租赁周边小社、弱社,建立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的区域性中心社;对净资产较少、经济实力不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在明晰社有资产权属的基础上,吸收农村经济能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出资,进行重组改造;对基层供销合作社已经歇业破产的地方,县级联合社或中心社根据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本着自愿的原则,要积极创建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
  (三)大力推进社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加快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体制创新步伐,继续推进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股份制改造,广泛吸收各类社会资本及经营者、职工出资入股,把社有企业改造成为服务“三农”且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龙头企业。要创新社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不断深化人事、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切实调动企业经营者和广大员工的积极性。
  (四)切实转变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扶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和措施。要坚持开放办社和民主办社的原则,积极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各类经济成分的组织加入联合社。增强对基层合作经济组织和下级社的服务功能,及时提供市场信息、农业技术、产品营销、法律咨询、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服务。要积极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经纪人协会,引领和鼓励农民社员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搞好食盐、烟花爆竹等统一归口经营商品的经营,履行好相关管理职能,推进流通现代化、经营集团化。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服务“三农”、助农增收的一支重要力量,要特别加强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建设,在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发挥好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人员的职能作用。
 四、加大扶持力度,确保供销合作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授权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在新农村试点村和今年新增的新农村重点推进村建设中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力发展农资便民店和日用消费品便民店。为了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照“便民店”的规模大小,市人民政府将分别给予5000元的经济补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为试点村和重点推进村便民店建设给予相应配套资金,给予扶持。
  (二)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发展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做好供销合作社新办合作经济组织的审核认定和登记注册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做好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审核认定,及时提供登记注册。对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合作经济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给予认定,工商部门要依法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领办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职业教育培训网络等优势,积极开展农民经纪人培训工作。对供销合作社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输销售设备等项目要报市供销社集中汇总、审核,由市供销社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立项,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中要放宽条件,优先安排。
  (三)解决好供销合作社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等问题。供销合作社使用的房屋和土地,当地人民政府要根据供销合作社的申请,依法确定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证书。市、县社直属企业间的资产调拨和重组合并的,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在办理转户中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供销合作社在改制中涉及到的土地资产处置,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
  (四)把供销合作社社企改革纳入国企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执行。
  (五)切实保护社有资产合法权益。各级理事会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资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在社有企业改制中,不得无偿量化、分掉社有资产,变卖资产收入只能用于分流安置职工、偿还债务和供销合作社发展。
  (六)尽快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的亏损挂帐。对已清理核查的政策性亏损挂帐,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央和我省的相关政策,明确责任,妥善处理,积极解决。对经营性亏损挂帐,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领导
  供销合作社参与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地要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供销合作社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对供销合作社的各项优惠支持政策,并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实际问题,创造和维护改革与发展的良好环境。社会各界要把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服务“三农”的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各自实际和工作职能,制定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分管负责人要具体负责,搞好协调,抓好落实,确保目标责任到位、领导力量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实际效果到位。
  全市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抓住机遇,真抓实干,加快改革和发展步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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