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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资阳市人事考试诚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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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资人办发(2007)60号
【发布日期】 2007-07-04
【实施日期】 2007-07-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资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资阳市人事考试诚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资人办发(2007)60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人事考试中实行诚信考试承诺制度的通知》(川人办发[2007]142号)精神,结合我市人事考试工作实际,制定了《资阳市人事考试诚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四日
资阳市人事考试诚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事考试秩序,健全人事考试诚信体系,加强对人事考试诚信主体的监管,强化诚信主体的自律意识,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保障应试人员和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有序、和谐的人事考试环境,保证人事考试的公平、公正,努力构建和谐人事考试体系,不断推进诚信资阳建设。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川人发(2003)56号)、《四川省人事考试工作综合目标管理体系(试行)》(川人办发(2006)35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人事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事考试的诚信体系建设和诚信行为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人事考试诚信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制定和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维护诚信信息记录和发布诚信信息。
  第三条人事考试诚信记录按照公正、统一、公开的总体要求,结合人事考试工作实际开展。其基本原则是:坚持维护人事考试主体的合法权益与维护人事考试公平公正相结合;坚持道德品行引导与考试纪律约束相结合;坚持人事考试诚信记录与人才评价使用相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人事考试,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门确定或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的录用政府机关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考试、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包括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考试、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能力考试及其他与职称有关的专项考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确定)技术等级考试、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招聘、选拔考试,其它受委托举行的人事考试和各类人员的测评、测试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人事考试诚信记录,是指政府人事部门在考试机构建立诚信记录数据库,对参加人事考试的所有应试人员、应试人员资格初审、复审的单位和考务工作人员在人事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等不诚信行为予以记载,并按其次数、性质标注相应数量的失信标记“SX”,以此客观记录并反映应试人员、应试人员资格初审单位、考务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诚信度。
  第二章诚信主体及诚信行为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主体是指人事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人事考试的应试人员及所在单位,担任资格初审、复审、面试的相关工作单位及工作人员,承担考试任务的学校及其考务工作人员和其他涉及人事考试的人员及所在单位。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由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组成。
  良好行为指人事考试诚信主体在人事考试过程中受到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部门的诚信奖励和表彰。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人事考试诚信主体在人事考试过程中违反有关人事考试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依据《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给予其相关的处理。
  第三章诚信监管主体与职责
  第八条政府人事主管部门为全市人事考试诚信监管主体,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人事考试诚信标准;建立全市人事考试信用档案及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对社会公布全市人事考试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全市人事考试信用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政府人事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主要有:
  (一)负责全市人事考试诚信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全市人事考试诚信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诚信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省人事厅考试中心。
  (二)负责对人事考试诚信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工作,收集、整理、归档保存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及时、完整、真实的填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
  (三)指导各县(市、区)人事考试报名机构对本辖区内的诚信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备案。
  (四)监管主体应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并落实责任制,加强对人事考试诚信主体诚信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建立严格的责任奖罚机制,对在诚信行为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披露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  第四章诚信记录的内容与方法
  第十条应试人员在参加人事考试报名时,应签定资阳市人事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事考试报名机构将拒绝为其报名,并在其诚信数据库中标注一个“SX”:
  (1)报名表所填信息严重失实的;
  (2)持假身份证、假学历证书或假职称证书等假证件报名的;
  (3)提供与报名考试有关的其它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十一条参加人事考试的应试人员有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所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在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的同时,人事考试机构将在其诚信数据库中予以记载,并视情节标注二至三个“SX”。
  第十二条应试人员资格初审、复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事考试机构将在其诚信数据库中予以记载,并标注一至二个“SX”:
  (1)未严格按照考试文件要求进行初审、复审,把关不严,所通过审查的报考人员报考资格明显不符合规定的;
  (2)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使考生获取报名资格的;
  (3)单位教育管理不严,职工考风考纪差,一次考试违纪违规考生达3人以上或连续三次考试出现违纪考生的;
  第十三条考务工作人员有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所列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在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的同时,人事考试机构将在其诚信数据库中予以记载,并视情节标注一至三个“SX”。
  第十四条人事考试机构在诚信数据库中记载不诚信行为,应告知被记录人(单位)。对当场告知的,填写《资阳市人事考试失信记录单》并由两名以上考务工作人员签字认定后备查。对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填写《资阳市人事考试失信记录通知书》,并及时寄达被记录人(单位)。
  被记录人(单位)对失信记录不服,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记录之日起15日内,向市级人事考试机构申请复核。市级人事考试机构对复核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维持;对复核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变更或撤销;因错误记录给被记录人(单位)名誉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被记录人或单位对复核结论不服的,可向同级政府人事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五条人事考试诚信记录中有一个失信标记“SX”的个人或单位在三年内,有两个及以上失信标记“SX”的个人或单位,从最后一个“SX”记录时间起五年内,没有发生新的不诚信行为的,其失信记录全部清空。
  第五章诚信记录的公布与使用
  第十六条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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