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7〕10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广大毕业生的长远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需要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精神,现就切实做好2007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当前,我省正处于加快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劳动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使广大高校毕业生及时进入各行各业就业,改善从业人员素质和结构,不仅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解决广大毕业生个人的长远发展问题,解除千万家庭的后顾之忧,而且有利于保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有利于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 2007年,全省共有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2.58万人,其中省属院校高校毕业生10157人,比2006年增加1300余人,增幅为15.8%,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全面学习领会和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分析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准确掌握供求状况,制定并细化相关的政策,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 二、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落实就业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各级政府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就业工作重要内容,纳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省、州(地、市)、县(区、市)三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加强就业工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要想方设法通过发展经济和推动社会事业进步来增加就业岗位,吸纳更多的毕业生就业。要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力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要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特别是加强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不断培育并规范就业市场。要大力完善并落实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障政策,特别是落实失业登记、临时救助和就业后社会保险参保等政策。要加大投入,安排适当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请各州(地、市)将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的情况于7月25日前报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教育厅)。 三、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大力度,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鼓励各行各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积极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补充其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在城市社区建设中,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社区管理、高技术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凡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对高校毕业生应给予免费培训,使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各级机关特别是县、乡级机关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力度,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以改善基层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还可采取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的方式,加强社会服务工作并促进大学生就业。 (二)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是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就业容量将不断扩大,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将不断增加。各级政府要制定并落实有关政策,积极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加强宣传和就业指导,努力形成有利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社会环境。凡录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人事部门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倾斜。 (三)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今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平台或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也可按照《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6)1号)规定,到各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贷款贴息。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时比照执行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在城市落户的政策。对用人单位拟吸纳的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取消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跨地区落户。公安部门要简化手续,方便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落户。对未联系到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允许其将户口落回家庭所在地。凡毕业生与青南地区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到青南地区工作的,其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到家庭所在地。 (五)做好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对离校后回到原籍的未就业毕业生,各地人事、保障部门要摸清底数,使他们充分了解政府的有关支持政策,为他们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各项政策的落实。要进一步完善对9月1日后未就业应届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制度,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台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对失业时间较长的毕业生要重点援助。各级政府要采取综合措施,力争到年底使半数以上返回原籍登记失业的毕业生能够实现就业。 四、认真组织实施好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类计划和项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及《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05)38号)等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青南计划”等专项计划。要高度重视并关心已经在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切实帮助他们在基层学以致用、建功立业。要加强督促检查,重点落实好考研考公务员、生活补贴、户档迁转、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努力做好管理和后续服务工作,促进基层就业项目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积极加强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要把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信息服务作为重点内容,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全面服务年”的各项活动,通过丰富网络招聘活动、完善网络服务功能、提高信息发布质量,尽快使网络招聘成为毕业生求职择业的主渠道。各高校要积极组织毕业生参加“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国有大中型企业网上双选活动”、“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活动”、“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络招聘服务活动”、“全国铁路行业企事业单位网上招聘周”、“全国卫生行业网上招聘服务周”等分行业、分专业的网上招聘活动。省教育厅要继续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平台,整合各类招聘信息资源,定期开展相应的网上求职招聘活动。高等学校要添置远程面试设备,完善校园服务网的功能,通过服务信息化,努力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帮助学生实现就业。 各地人才交流中心要切实加强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多种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建设青海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市场,并和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要实现相互贯通和信息共享。要加强毕业生招聘活动的管理,举办面向毕业生的招聘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小型、专业、安全、有效”、“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控制招聘会规模,严厉打击虚假招聘行为,加强对招聘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六、重点帮助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落实就业 我省高校每年的毕业生中贫困生占有相当的比例,这个群体的就业状况,不仅关系到这些家庭的生活,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和谐青海的建设。各高校要针对困难家庭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开展就业指导,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立收费项目,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减轻求职负担。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离校后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优先安排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并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帮助。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爱落实到困难毕业生身上。 七、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加快专业结构调整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学生就业问题对高等学校的生存发展具有突出重要的意义。省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招生计划时,要征求就业主管部门的意见。高校要立足青海,面向全国,加强市场需求调研,找准办学定位,明确培养目标,主动及时调整学科专业结构。要加强学生的实习实训,大力提高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高职学校要努力实施“双证书”制度。要加强学校的就业指导能力建设,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建立健全就业工作体系,完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人员、场地、经费等方面必须给予充分保证;要开展高校就业指导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加强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通过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宣传,在各高校中从大学一年级学生开始要开展和进行职业规划、创业指导课程或讲座。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通过多种生动有效的教育形式,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到省外去,到基层去,到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去,勇于自主创业,积极主动就业。 八、加强舆论宣传,形成促进就业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省内外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要建立普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自立创业的长效宣传教育机制,大力宣传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我省基层创业成长的先进事迹,鼓励和表彰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高校毕业生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要紧密结合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宣传教育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宣传舆论氛围,切实把引导和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党和政府为面向基层、面向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自立创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办实事、办好事的宣传,使其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已进入关键时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部署,抓紧开展工作,务求取得实效。为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调整青海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 请各地将贯彻本通知情况于2007年12月10日前报青海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971—6302709(传真)。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五日 附件: 青海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吉狄马加 副省长 副组长:王予波 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 杜小明 省教育厅厅长 成 员:姚海瑜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赵海平 省教育厅副厅长 景占荣 省民政厅副厅长 张国生 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定邦 省人事厅副厅长 宋令文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左建民 省公安厅政治部主任 韩有林 省工商局副局长 吕 刚 团省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杜小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