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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处置盘活市属国有破产(关闭)企业存量资产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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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蚌政〔2007〕99号
【发布日期】 2007-07-05
【实施日期】 2007-07-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处置盘活市属国有破产(关闭)企业存量资产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工商改革办草拟的《关于加快处置盘活市属国有破产(关闭)企业存量资产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五日
关于加快处置盘活市属国有破产(关闭)企业存量资产的若干意见


 为加快处置盘活市属国有破产(关闭)企业存量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发展为先、特事特办”的原则,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采取“一企一策” 的灵活处置办法,统筹协调,集中处置,加快盘活市属国有破产(关闭)企业的存量资产,减少资产损失,缓解偿债压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要求
  存量资产的处置盘活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交织着多种矛盾,涉及到众多部门、单位及个人利益,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将会很大。因此,在处理具体问题时,特别是涉及到历史遗留问题,相关各部门要从有利于盘活资产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参与,大胆探索,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具体工作要责任到人,绝不允许推诿、扯皮,确保市属国有破产(关闭)企业存量资产的盘活工作按期完成。
  二、目标任务
  从2007年7月1日起,用2~3年的时间,完成市属国有破产(关闭)企业存量资产的处置盘活任务。对权属关系明确,权证齐全具备处置条件的资产,争取在2008年底前处置完毕;对有问题的资产及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的资产,积极创造条件,力争2010年6月底前处置完毕。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处置盘活市属国有破产(关闭)企业存量资产工作的领导,成立蚌埠市处置盘活市属国有破产(关闭)企业存量资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盘活资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对盘活存量资产重大事项的决策、“一企一策”方案的确定和审批、资产处置工作所涉及相关部门主要事项协调原则的确立和重大事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盘活办)暂设在市城投公司,盘活办主要职责是:具体承办盘活资产领导小组事务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整理、下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事项的资料准备;按照盘活目标,制定处置盘活存量资产工作计划;审查论证各产权单位或责任单位报送的盘活存量资产方案,并提出审查论证意见,报市盘活资产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实施;根据批准的盘活方案,具体跟踪、协调、督促、检查产权单位或责任单位资产处置的实施进度。
  四、盘活范围和工作步骤
  (一)盘活范围
  1.职工已安置,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的存量资产;
  2.企业已破产终结,经清算组处置未处置成功,由市城投公司兜底收购的存量资产;
  3.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未终结的存量资产;
  4.企业的福利性资产;
  5.待盘活的其它资产
  (二)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对每一个企业资产处置存在的障碍进行梳理。
  第二阶段,对资产处置方式是整体还是分拆进行测算,结合土地的开发利用进行分析,并列出处置计划,向盘活资产领导小组报告研究后实施。编制存量资产处置资料,分批分期向社会公布,广泛发布招商信息,吸引市内外、境内外客商投资。
  第三阶段,对资产处置的报批和处置法律手续进行完善,报市盘活资产领导小组批准。
  五、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抵押未解除资产
  1.对破产方案已批准,未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由企业和债权银行进行商谈,力求在进入法定破产程序前将抵押妥善处置。
  2.对破产程序未终结企业,清算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商税务部门、债权银行或债权人妥善处置。处置收益在弥补清偿职工债权额不足部分后仍有剩余的,按照法律规定顺序受偿。
  3.对破产已终结,抵押未解除资产,且金融债权已由我市相关部门“打包”受让的破产企业有效抵押债务,由市国资委牵头,协调金融债权受让单位妥善解决。
  (二)关于权证不齐资产
  1.对无土地使用证,特别是用地资料不全的资产,由国土资源部门为其做好土地测量和界址核定等资料准备工作,确定土地权属,办理相关手续。
  2.对市属国有破产企业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自行建成的生产经营性无照建筑,如符合规划且需保留的,规划、房管等部门要给予补办权证,并减免办证相关费用。
  (三)依法处置违章建筑物
  对破产企业职工在生产经营用地上,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建的房屋,由市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拆违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为土地资产的处置盘活扫清障碍。
  (四)加快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和处置工作
  对破产程序已终结,非经营性资产尚未移交的企业,要依据《蚌埠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办法》(蚌政(2004)2号),加快移交进度,市城投公司要做好资产接收的各项工作。
  对破产企业尚未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由房管部门先组织勘测鉴定,补齐有关手续,办理相关权证,在此基础上,按照房改政策将住房出售给企业职工。
  (五)加快水电分离改造实施工作
  破产企业未移交的水电分离改造项目,由各清算组、原企业主管部门及留守处编制好分离改造计划,向供水、供电部门提出申请。供水、供电部门对分离项目进行设计、监理和验收,市城投公司进行施工工程招标,同等条件下,供水、供电部门下属施工单位具有优先权。
  (六)市城投公司在处置已接收的存量资产时,享受政府给予破产企业的各项税收、行政性收费优惠政策;在出让资产时,市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可依据与受让人之间的资产移交手续,直接为受让人办理有关权证的变更手续。
  六、其它
  (一)市城投公司已接收的集体企业破产资产的处置适用本《意见》。
  (二)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本市已颁布的与以上资产处置《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本《意见》由市盘活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存量资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蚌埠市处置盘活市属国有破产(关闭)企业存量资产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陈启涛(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常务副组长 李 壮(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 组 长 王 洵(市政府副市长)
      何金良(市政府副市长)
      王 岗(市政府副市长)
      秦 武(市政府副市长)
      肖 远(市政府顾问)
成   员 孙国勇(市政府副秘书长、行政执法局局长)
      高 文(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 超(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彭 建(市经济委主任)
      黄 静(市招商局局长)
      赵同良(市监察局局长)
      周刚民(市财政局局长)
      刘 刚(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明先(市建委党委副书记)
      杨继顺(市审计局局长)
      单顶山(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
      史广树(市供销社主任)
      朱义杰(市房管局局长)
      沐建华(市工商改革办主任)
      刘东劲(市城投公司董事长)
      李桂年(市建投公司总经理)
      田 凌(市政府经研室副主任)
      仇树春(人民银行蚌埠中心支行行长)
      徐建华(市地税局局长)
      王 斌(市工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刘东劲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张京生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王金陵、蒋少安、马彪、田凌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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