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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蚌埠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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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蚌政办〔2007〕52号
【发布日期】 2007-07-06
【实施日期】 2007-07-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蚌埠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制定的《蚌埠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六日
蚌埠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7)32号)要求,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于2007年7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以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含采石厂)、小作坊(以下简称“四小”场所)为重点的整治违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本次专项行动关系到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各相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把专项行动列入本部门工作议事日程。市政府成立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县、区要根据前期开展的“整治非法劳动用工和打击‘黑砖窑’专项检查”进展情况制定本地专项行动方案,抓紧开展行动。各县、区行动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要于7月12日前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增强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强化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
  同时,各部门要密切联系,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处理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整改情况等都要及时、全面、客观地进行报道,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三、全面摸排“四小”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
  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明确分工、按照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对本市辖区内的“四小”场所进行集中排查,全面掌握“四小”场所基本情况:
  (一)依法领取证照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录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障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在进行排查的同时要注意把主动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四、着眼常态化和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监管的长效机制
  各级、各部门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并以此为契机,注重加强基层政府公共管理能力建设。要加大扶贫开发工作力度,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要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和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标本兼治,整体推进。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薄弱环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落实人员及经费。公安、工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教育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实行联合执法,有关部门要明确一线执法人员的任务,服从牵头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并开展必要的培训。各部门要按照要求,结合职能分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依法做出处理,严厉打击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四小”场所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四小”场所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和打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四小”场所;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雇佣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工会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做好医疗救治、工资兑现和经济补偿等工作,认真核实受害人员情况,确保他们安全顺利返乡。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救助。对经查实的涉嫌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虐待伤害等违法犯罪分子,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于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按照法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专项行动时间安排:
  (一)7月12日之前为宣传发动阶段。各县、区要建立组织,制定方案,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二)7月12日至8月18日。各县、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四小场所”开展集中摸排、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职能和分工及时到县区进行督办,并做到自查自纠。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赴各县区开展明察暗访和督促检查。
  (三)8月18日至8月21日为总结阶段。8月22日前,各县、区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书面总结及统计报表,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24日前汇总上报全市工作总结、统计报表。
  各县、区每10天要将本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填写《蚌埠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统计表(样表附后),及时报送市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
2007年6月
附件1:蚌埠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秦 武(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 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王洪祥(市公安局副局长)
    徐伟红(市监察局副局长)
    高健清(市民政局副局长)
    乔洪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姜 波(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宇洪毅(市卫生局局长)
    姜和龙(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文杰(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马 玲(市总工会副主席)
    赵华友(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赵华友同志兼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附件2:蚌埠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统计表
附件3: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检查现场检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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