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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卫生行业名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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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淄卫字[2007]123号
【发布日期】 2007-07-09
【实施日期】 2007-07-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卫生行业名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大企业卫生处,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市管企业医院:
  为深入贯彻实施名医名科名院战略,加快我市卫生科技平台建设,增强卫生科技实力,特制定《淄博市名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区县、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将名科管理纳入本单位、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抓好落实。

二OO七年七月九日

淄博市卫生行业名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医疗卫生整体水平,加快卫生科技平台建设,创建一批省内外有影响的名科,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工作的需求,推动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名科是我市卫生行业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重点学科、特色专科。每四年评审一次,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条 淄博市名科的评审坚持“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兼顾布局、宁缺勿滥”的原则,由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确认。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淄博市卫生行业名科的申报范围为区县级及以上的医疗卫生单位。往届省级重点专业、市级名科优先参选。
  第五条 申报卫生行业名科的基本条件为:
  1、符合现代科学发展的总体趋势,学科诊疗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先进或市内领先水平。有二个以上明确、稳定并具有特色和优势的研究方向。学科建设规划科学、可行,规章制度健全、实施措施得力。
  2、具有一定的学科优势和发展潜力,科研基础条件较好,科研水平较高,在某些研究方向上达到或接近本学科发展前沿,在市内属领先水平,在省内或国内属先进水平。近四年来,曾获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在省级以上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0篇以上,目前承担着市及以上科技计划课题。
  3、具有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比较合理,整体素质较好的专业技术群体。职称结构高、中、初达到1:3.5:7,40岁以下高级职称人员1名;学历结构本科以上学历占80%以上,有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4、学科带头人年富力强、学风正派,学术造诣深,学术研究活跃,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和技术上有所创新,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务、年龄在60岁以下,并在市级专业学会中担任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在本市或省内有一定的知名度。
  5、具备开展本学科新技术引进和科学研究的基础,具有市内较先进的医疗、预防、科研基础设施条件,具有与国内先进水平接轨、交流、协同攻关的能力。
  6、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近四年来无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医疗事故发生。
  7、申报学科必须是本地本单位的重点学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报市级名科:
  1、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法规的。
  2、不注重行风建设,有推诿病人发生不良后果者,有病人投诉经查实索要、收受回扣、索要病人钱物等不廉洁行为以及有严重违法违纪现象,住院病人综合满意度〈85%。
  3、评审期内有定性为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4、学科在评审期内发生因管理原因造成重大事件,出现重大后果,或对重大事件隐瞒不报。
  5、有出租、承包科室行为的,业务收入与医务人员工资、奖金挂勾的。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各申报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建设和发展规划、有关专业的实际水平和发展潜力及其主攻方向和建设目标,组织申报并择优推荐。
  第八条 各申报单位应填写“淄博市卫生名科申报书”一式3份,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和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按隶属关系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市卫生局科教科。
  填写申报书时应重点阐明学科建设的依据、必要性、发展方向、对我市卫生事业发展的意义、建设目标和预期水平、现有的工作基础及本单位的保障措施。对经费的预算应充分考虑必要性、经济性和合理性。自筹匹配经费应统盘纳入使用计划。
  第九条 市卫生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学科从发展方向、学术队伍、学术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科研水平、成果推广与技术引进、保障条件、学科管理、业务指标等九个方面进行综合论证、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
  第十条 市卫生局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及拟建设的数量,遵照区域卫生规划,按同类型择优的原则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建设对象。
  
第四章 经费和管理

  第十一条 卫生行业名科建设经费以单位自筹为主,每年每个名科不低于10万元,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高效”的原则,做到软、硬件兼顾,主要用于增添或改善名科实验室及临床研究相关的仪器设备和实验条件,人才培养及补贴配套的研究项目。其中,用于增添或改善名科实验室及临床研究相关仪器设备和实验条件的经费应占名科建设总经费的2/3以上。
  第十二条 名科应积极创造条件承担省市级有偿重大科学研究任务,以争取科研资金、增强自身活力、弥补经费不足。
  第十三条 淄博市卫生行业名科四年为一个建设周期,按周期建设、滚动发展、优胜劣汰的原则开展工作,期满自动终止,重新申报。
  名科确立后,市卫生局及所在单位与名科签订目标责任书(合同书),各单位对学科建设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卫生局备案,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中期评估。对未按规定配套经费的单位以及未按规定使用名科建设经费、无特殊原因未履行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或工作不力、效果不好,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学科,将视具体情况限期整改或撤消。
  第十四条 淄博市卫生行业名科建设的管理遵循市卫生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具体管理工作由市局科教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名科的具体建设计划及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实行动态管理,引进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四年期满自动终止资格,可优先参加下一届名科的评选。
  第十五条 名科所在单位成立由主管院长牵头的名科建设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名科建设的全面工作,制定名科建设规划和各项管理措施,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了解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所在单位指定一个职能科室负责名科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名科建设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工作安排,指导和帮助解决有关具体问题。
  名科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科建设计划实施、经费使用、年度自查、总结验收等项工作,对有关本学科建设的人、财、物等方面具有自主支配权,并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名科所在单位在建设周期内,应于每年10月底前对建设规划中的阶段目标、分项目标的具体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完成项目的措施、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市卫生局科教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区县各单位要加强本地本单位的学科建设,制定学科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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