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上属驻潍各部门、单位: 《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九日 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 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综合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39号)、《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8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5)39号文件坚决制止乡村新增不良债务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2号)、《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6)8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当前,乡村债务负担沉重问题对乡村两级工作的正常运转和乡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不利于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约因素。积极稳妥地化解已形成的债务、防止产生新的不良债务,已成为一项非常紧迫、事关全局的重大任务。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切实将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制定得力措施,严格落实责任,确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取得实效,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全面清理核实,搞好债务监控 (一)锁定债务数额。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组织财政、审计、农业、监察、金融、教育等相关部门,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形成的债务,包括以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名义担保形成的债务,尤其是举办农村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要进行全面核实,专项清理清查,并按照债务成因和渠道,划清债务责任,将结果张榜公布,锁定债务数额。对有异议和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应重新进行调查核实,直至群众接受。 (二)搞好债务监控。在认真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对已形成的乡村债务,按其来源、用途、发生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债权债务台账、债权债务数据库和县、乡、村三级债权债务监控机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掌握债权债务变化情况和原因,以便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三)严格监管责任。实行乡村债务部门监管责任制,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乡镇债务由财政部门负责。村级债务由经管部门负责。各级财政、经管部门切实履行好乡村债务的监管职责,制定工作目标,加强工作调度,定期进行专项审计。 三、积极稳妥化解乡村债务 (一)搞好试点示范。各县市区要选择部分乡镇进行化解乡村债务试点,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为全面推开创造条件。要区别轻重缓急,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着手,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把确属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并制定化解农村义务教育等公益事业债务的具体办法。 (二)安排专项资金偿还债务。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利用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安排专项资金偿还农村义务教育负债和其他应优先化解的乡村债务。要结合上级的“五奖一补”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偿债奖励机制,对增加财政收入、减少债务成效突出的县乡村给予奖励。 (三)多途径化解债务。一是依法清欠还债。要重点清收乡村干部、职工以及外单位所欠乡村集体的款项及基金会债权。对乡村干部个人原因造成的债权,要按照“谁主张、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清收责任。对税费改革后形成的税收尾欠,按税法规定依法进行清收。清欠工作必须掌握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事。二是盘活存量资产还债。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集体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引导存量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对乡村所属山场、水面、土地、闲置厂房、水利设施、果园、林场等,可以通过拍卖、租赁、承包或作价入股等形式,实现资源商品化,收入用于偿还债务。三是发展经济还债。发展农村经济,是从根本上解决乡村债务问题的治本之策。要充分挖掘本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地方特色经济,形成“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开放型经济新格局;要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积极实施小城镇战略,推进农村工业化进程,努力培植财源税源,壮大乡村两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还债能力。 四、坚决防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一)严格工作纪律和举债程序。乡镇、村要坚持量财办事原则,强化债务风险意识。各地一律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不得直接办企业,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严禁乡村以任何名义为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借(贷)款等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和抵押;严禁举债发放干部职工工资和解决公用经费不足问题,特别是不得举债发放地方出台的各类津补贴;严禁以村集体或个人名义借债、贷款用于垫付各种税费和村级支出;严禁铺张浪费和随意增加非生产性支出;严禁跨区域买税卖税、虚增财政收入;对大额举债要从严审核把关和控制。凡违反上述规定形成新债务的,一经查实,按照“谁借债、谁签字、谁偿还”的原则,由签字人和主要领导负责偿还,并采取行政措施予以严厉处分。 (二)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除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外,各县市区及市属各开发区财政都应配套一定比例的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转移支付资金,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并向经济基础薄弱的乡村重点倾斜,严禁截留、平调、挤占、挪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要对乡村干部工资实行统筹发放,切实保障乡村机构正常运转。 (三)完善乡村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各县市区和市属各开发区要全面推行“乡财县管”制度,完善“乡财县管乡用”的各项改革措施。要建立健全村级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推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理财组织,完善议事规则,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促进村级财务和资产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要完善“一事一议”制度,规范“一事一议”范围、程序和方法,严格执行上限控制标准。要严格落实取消村级招待费等有关规定,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防止在村级发生新的不良债务。 (四)大力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步伐。按照强化公共服务、严格依法办事和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精简机构,坚决清退乡镇临时、超编人员。积极探索村庄合并工作,大力精简村组干部,严格控制享受定额补贴干部人数和补贴标准,切实减少支出。对村组撤并调整的地方,要按照“并村不并账”的原则对原集体经济组织单独设帐,独立进行收益分配和经济活动的会计核算,不得随意合并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账目,不得将原村组的债务摊派给新的村组,更不得将债务摊派给合并村组的村民。 (五)切实减轻乡村负担。严禁各种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严禁不切实际对乡镇下达财政收入指令性计划;严禁强令向村级组织下达种养计划和技术推广任务;严禁向村级组织强行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更不得以回扣、代扣、代缴等方式促订促销;严禁超越财力兴建各种工程,严禁各种不切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六)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要符合当地实际,不能强求一律,不能盲目攀比。不得提不切实际的目标,更不得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严防产生新的乡村债务。在安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乡村的承受能力和当地农民的收入水平,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让乡村负债搞建设,更不能搞集资摊派加重农民负担。 (七)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乡村新债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乡村,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在新债未化解之前,乡镇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重用,不得到异地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乡村干部,要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级财政、经管部门要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清理化解乡村债务是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调度,实行定期通报制度;要将化解旧债、制止新债工作情况列入对县乡村三级政绩考核内容,明确要求,落实责任;要大力支持财政和经管部门开展工作,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财政、经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及时总结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经验和做法,建立完善乡村债务管理制度;要深入研究化解乡村债务工作中出现的新动向新情况,及时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要进一步探索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措施,不断完善有关政策,确保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扎实稳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