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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后有关纳税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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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大地税告[2007]6号
【发布日期】 2007-07-09
【实施日期】 2007-07-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后有关纳税事项的通告
大地税告[2007]6号
 
 
  2007年6月2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纳税人征收范围。为保证纳税人全面了解政策调整内容,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2007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关于税额标准。根据市政府大政发[2007]74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为十个等级,各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为:一等24元;二等18元;三等12元;四等9元;五等7.5元;六等6元;七等4.5元;八等3.6元;九等3元;十等2.4元。各地区具体税额标准见大政发[2007]74号文件。
  二、关于纳税人范围。按照市政府大政发[2007]74号文件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同等级地段内内资企业适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执行。
  三、关于税款缴纳。纳税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于8、9两个月份到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07年前三季度因调增税额标准而需要补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补缴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从2007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应根据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 (即每年1、4、7、10月份申报缴纳当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规定,按照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详情请咨询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二○○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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