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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延长因未按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被注销后考试科目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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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川价函〔2007〕198号
【发布日期】
2007-07-09
【实施日期】
2007-07-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延长因未按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被注销后考试科目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川价函〔2007〕198号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延长因未按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被注销后考试科目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公厅交法(2007)10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将因驾驶人未按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被注销后考试科目一的收费按川价发(2007)53号文件规定延长执行至2007年10月31日。
200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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