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2007]37号
【发布日期】 2007-07-09
【实施日期】 2007-07-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新乡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组建、认定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称企业研发中心)是指企业中从事技术开发、工艺开发、产品开发和有关技术服务的机构或实体。
  第三条 市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全市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单位现有基础和条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建设。
  第五条 企业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主要从事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开发,以及使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的中间试验,以产品开发带动相关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的研究开发。
  (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为企业产品开发和工艺改进提供服务,组织学习和引入成熟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
  (三)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合作交流。通过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国内外同行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技交流和合作关系,共同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形成企业在技术和产品上的优势。
  (四)引进、集聚和培养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吸收国内外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凝聚企业现有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其作用,使企业研发中心成为企业培养造就科技人才的基地。
  (五)提供开发、应用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决策咨询服务。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科技进步规划的制定,组织企业重大项目的评估和论证,提出建议供企业决策层在重大问题决策时参考。
  第六条 企业研发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企业应当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
  (二)所在企业领导重视科技创新工作,能够为企业研发中心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外部环境。
  (三)有行之有效的运作机制,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
  (四)企业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或企业年直接投入企业研发中心的研发经费超过100万元),农业企业要达到2.5%以上。
  (五)企业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0%以上(或企业研发中心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多于10人),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科技带头人。
  (六)承担并完成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成果水平国内领先,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七条 申报与评审
  (一)申报时间。企业研发中心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的3月1日-20日为申报时间。
  (二)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新乡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申报书》和《新乡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一式三份。
  (三)组织申报。市属企业将申报材料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其组织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业经济发展局、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局等单位进行初审。县(市)、区属企业由县(市)、区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有关材料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评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初审结果,组织管理、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按组建条件对企业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评审。
  (五)立项。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论证评审报告报市联席会议审议,经批准后对企业授牌、颁发证书。
  第八条 经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被认定的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时予以优先支持,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完成的研发项目取得科技成果后,优先推荐申报科学技术奖。
  (二)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的支出,可按照税法规定计入成本费用。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施行加速折旧。企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可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
  第九条 企业研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工作考核和评估,对完不成建设任务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条 考核内容
  (一)研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