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京发改〔2007〕1186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统计工作,贯彻落实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59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收费统计工作 收费统计工作是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收费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准确掌握收费管理的数据资料,夯实收费管理工作基础;有利于全面分析收费总量及其变化情况,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和改进收费宏观管理。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从全局出发,高度重视收费统计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统计手段,提高统计质量,充分发挥收费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二、建立健全收费统计工作机制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加强对收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收费统计工作机制。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规定,一是要建立收费统计工作责任制,明确负责收费统计工作的机构、人员和职责。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的收费统计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备案。二是保障收费统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开支,支持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履行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三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收费统计工作的任务要求和工作措施。 三、认真做好收费统计工作 (一)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统一使用“北京市收费许可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认真维护收费单位信息,如实填报许可证办理情况和年审办理情况。 (二)“系统”将根据填报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各区县的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对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认真核对,修改无误后上传回“系统”(具体操作方法见“系统公告”)。 (三)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要求,按时完成年审工作,报送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 (四)从2008年开始,我委将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对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的收费统计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四、加强收费统计培训工作 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认真做好收费统计培训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收费管理、统计工作的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相关技能,提高收费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五、2007年的收费统计工作要求 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于2007年8月1日前,将2006年度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核对、修改无误后上传回“系统”,同时以书面形式将2006年度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报送我委收费管理处。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七月十日 附件1: 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掌握分析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量和收费变化情况,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做好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是指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收费情况按要求进行汇总、整理、编制、分析,并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制度(简称"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和考核工作。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收费统计报告范围包括统计年度内按规定权限审批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和收费许可证核发、年审情况。 第五条 收费统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 第六条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内容及样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统一制定,由市、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填报。 第七条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表》(表一)、《收费许可证管理情况汇总表》(表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一览表》(表三)和《取消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表四)。 第八条 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由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在报表编制、汇总工作完成后,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收费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深入分析后形成。 第九条 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地区经济形势、财政收入状况等与收费管理相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二)收费管理基本情况,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收费项目的设立和取消情况,收费标准的调整情况、收费总额及其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等; (三)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年审情况; (四)收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对加强和改进收费管理工作的建议;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条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应根据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情况填报。市发展改革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政府网报送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同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第十一条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应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并通过市发展改革委指定政府网报送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同时将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 第十二条 收费统计数据实行定期公布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在每年9月底前,对全市收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在本市公布。 第十三条 市、区县发展改革委要指定专人负责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确保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做到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将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对区县发展改革委的收费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目录
补充资料:当年收费额占当年财政收入的比例: (%)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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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联系电话: 附件2: 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一、为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提高收费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开展的收费统计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在每年第四季度对各区、县收费统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填报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以及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四、采用分值考核办法,分基础工作、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质量、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质量和报送形式四部分进行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标准如下: (一)基础工作考核(15分) 1. 制度建设(5分) 具体内容包括:(1)领导重视;(2)机构健全,有专人负责;(3)有工作制度;(4)按时参加收费统计工作的会议、学习、培训。第1、2、3项每项1分,第4项2分。 2. 按时上报(10分) 按规定时间报送的,得10分;每迟报一个工作日扣0.5分,直至扣完。 (二)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考核(50分) 分别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表》(表一)、《收费许可证管理情况汇总表》(表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一览表》(表三)和《取消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表四)填报质量进行考核。 1. 数据完整(30分) 各表分值:表一(10分)、表二(5分)、表三(10分)、表四(5分)。填报数据完整的,得满分;不完整的,每缺一项,扣0.1分,直至扣完。 2. 数据真实(20分) 各表分值:表一(4分)、表二(3分)、表三(10分)、表四(3分)。填报数据真实的,得满分;填报数据不实的,每处扣0.5分,直至扣完。 (三)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考核(25分) 1. 报告内容质量(17分) 对《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6项内容进行考核。具体分值:本地区经济形势、财政收入状况等与收费管理相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2分);收费管理基本情况,包括本行政区域内p费项目的设立和取消情况,收费标准的调整情况、收费总额及其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等(5分);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年审情况(3分);收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5分);对加强和改进收费管理工作的建议(4分);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1.5分)。做到内容完整、情况清楚、分析深入并有针对性强的建议的,得满分;没有达到要求的,相应扣减。 2. 报告文字质量(8分) 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做到结构合理、内容充实、文笔流畅的,得8分;没有达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四)报送形式考核(10分)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经核对无误后上传回市发展改革委指定政府网,同时以书面形式报送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的,得满分;第1项4分,第2、3项每项3分。 五、形成的统计数据和情况分析材料,在考核年度内有区、县以上领导批示的,一次加2分,最高不超过5分;被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决策采用的,一次加2分,最高不超过5分。 六、市发展改革委每年第四季度对各区县发展改革委通报考核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