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热淋清颗粒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渝价〔2007〕358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发改委)、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裹金衣安宫牛黄丸和热淋清颗粒价格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1232号)文件规定,参照产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结合我市实际,现决定调整热淋清颗粒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 以上通知从二○○七年七月十二日起执行。原我局渝价[2007]173号文件公布的热淋清颗粒价格同时废止。 二○○七年七月十日 附表: 热淋清颗粒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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