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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办公厅、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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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哈办发〔2007〕23号
【发布日期】 2007-07-11
【实施日期】 2007-07-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办公厅、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7月11日

哈尔滨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推进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0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对非监禁刑罚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防止和减少重新犯罪,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为创建“法治哈尔滨”、“平安哈尔滨”和“和谐哈尔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原则。吸收并借鉴其他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坚持依法适用、依规办理的原则。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法定程序进行。
  ——坚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整体合力,确保工作的高效率和高质量。
  ——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社区矫正的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地开展。
  二、适用对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五)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符合上述条件,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
  三、主要任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三)依法组织矫正对象参加适当的社会公益劳动。
  (四)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四、组织机构和工作队伍
  哈尔滨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组长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综治办、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和市妇联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办公地点设在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司法局局长担任。
  试点区街道办事处(乡、镇)要成立社区矫正协调机构,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由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组成。矫正工作者由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监狱劳教民警和公安派出所的社区民警组成;社会志愿者主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组成。
  五、职责分工
  (一)综治办参与协调、指导社区矫正工作,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之中,实行目标管理。
  (二)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协调社区矫正地方立法,组织执法检查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三)人民法院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适用管制、减刑、缓刑、假释等刑罚制度。在适用非监禁刑罚工作中,可以征求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组织。
  (四)人民检察院负责法律监督,完善非监禁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进行。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监狱管理部门要依法准确使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对确属不宜在监外执行的罪犯,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提出意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收监。
  (六)公安机关负责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及时处理。
  (七)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将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求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九)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发展需要,对社区矫正组织机构与人员编制进行相应的调整。
  (十)财政部门负责同级社区矫正组织机构的工作经费,要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核拨。
  (十一)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
  各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积极主动配合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周密部署。要坚持由点到面、不断总结、逐步提高的工作思路,并积极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认真做好我市第一批试点单位香坊区20个司法所的试点工作。试点区党委和政府要积极为试点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搞好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不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对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要按照组织程序逐级上报。
  (三)强化教育培训,努力提高矫正队伍整体素质。认真实施“453”培训工程,即以区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司法所所长、监狱劳教干警和社区司法服务中心工作者四方面人员为重点,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知应会的业务知识及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公正执法和廉洁自律等五方面教育培训为主要内容,逐步形成并完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三化”教育培训机制,不断提高矫正工作者的整体素质。
  (四)深入调研指导,不断提高矫正工作水平。社区矫正是一项开创性工作,当前国内尚未形成完整的工作体系和模式,具体工作中将会遇到许多不同于监禁矫正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特别要把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方式和工作流程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管控制,防止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预防和减少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作为研究重点。试点区要通过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分类指导,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在全市顺利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奠定基础。
  (五)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宣传部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贡献突出的先进典型和遵纪守法、重新做人的矫正对象典型,使广大人民群众和更多的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了解、参与、支持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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