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实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7〕1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 为加强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管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务院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48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商务部发布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07年第15号令)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现就贯彻实施《条例》及《两个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现代流通方式和经营组织形式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拉动民间投资、推动零售业和其他服务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商业特许经营的快速发展,少数不法分子借用特许经营进行商业欺诈的事件屡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特许经营健康发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于2001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条例》的起草修改历时五年,通过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数易其稿,于今年2月正式颁布实施。 《条例》的出台既是内贸法制工作的一大进步,也标志着商业特许经营的发展步入了法制化轨道。为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商务部于今年5月颁布了《两个办法》。《两个办法》是商务部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也是规范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和《两个办法》,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立法精神和特点 (一)立法指导思想及原则 《条例》坚持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特许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思想。突出了四大原则:一是解决当前问题与长远考虑相结合;二是坚持中国国情与国际贯例相结合;三是坚持行政管理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四是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二)主要特点 从《条例》和《两个办法》确立的制度和执行的内容看,主要体现了四大特点:一是结合中国特许经营现状,以被特许人为保护侧重点;二是与国际立法接轨,以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为监管核心;三是体现政府职能转变,以事后备案为监管手段;四是明确法律责任,以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这四个特点,也是《条例》最核心的内容。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包含五章34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监管方式以及举报制度。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明确了“两店一年”的规定,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第三章“信息披露”,规定了信息披露的11项主要内容。第四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明确了处罚主体、处罚内容和处罚方法。第五章“附则”,一是说明了与其它相关法律的衔接,二是明确了协会的地位和作用,三是坚持了民事法律中不溯既往的原则。 三、狠抓落实,确保《条例》及《两个办法》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条例》和《两个办法》明确了商务主管部门对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和信息披露的监管职责,这既是国家赋予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能,更是赋予商务主管部门的重要责任。为保证《条例》及《两个办法》的顺利实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切实保证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日常监管 一是严格对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备案管理的相关工作。为提高备案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商务部专门开发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工作通过该系统进行规范和管理(详见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内“在线办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具体操作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按商务部要求直接向商务部报送材料实施备案;在重庆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材料报送可通过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和市级相关行业协会报送市商委,也可由企业直接报市商委实施备案(具体程序和方法详见附件4)。二是督促商业特许经营企业严格实施信息披露制度。按照《条例》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督促企业信息披露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全面。三是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过程中,将会不同程度涉及到行政、民事和刑事三个不同的法律责任问题,商务主管部门承担的主要是行政处罚,具体为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等。对特许人违反《条例》和《两个办法》的行为,市商委将会同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严格实施查处。同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畅通信息渠道,对各种违法行为的举报,要高度重视,及时反馈,做到发现一例,依法查处一例,充分维护特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宣传培训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要以贯彻实施《条例》和《两个办法》为契机,采取座谈、讨论、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特许经营基本知识、运作模式,以及《条例》和《两个办法》的宣传、培训,让特许经营企业知法、守法,按规定主动备案,披露信息,接受管理,让投资人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市商委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有计划地开展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申报备案企业提供必要服务,促进备案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注意收集《条例》及《两个办法》在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好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上报市商委。 联系人:李承刚 电话:63852300 传真:63855570 邮 箱:cqswxlc@163.com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附:1.渝商委发(2007)158号附件1 2.渝商委发(2007)158号附件2 3.渝商委发(2007)158号附件3 4.渝商委发(2007)158号附件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