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6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性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从源头上控制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重要保障,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环境保护制度尤其是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规划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基本未开展;个别地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导致有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或擅自投入生产;少数企业的建设项目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不执行“三同时”制度即投入生产,不仅影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而且容易产生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各级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作为防止新增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关口,在项目规划编制、实施和建设中优先考虑生态环境因素,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一票否决”,严把市场准入门槛,努力做到增产减污,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同步推进。 二、 加强规划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要求,坚持“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原则,全面开展规划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从决策源头上控制污染,防止生态破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时,应按规定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未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审查机制,加强规划的环境管理,把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关,使环境保护更好地参与综合决策。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报批规划时,应一并报送环评报告进行审查。 要突出加强开发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利用环境承载力,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2008年3月1日之前,市高新区等7个省级开发区应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工作。对不能按期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开发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 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防止产生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 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加强综合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实行联合把关,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律法规、选址布局不合理、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及严重破坏生态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分级审批的规定,严禁越权审批、降低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审批,从源头上强化环保审批管理。 (一)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开发区或化学工业园区。 新建化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入开发区或化学工业园区,并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要编制环境风险评价篇章,建立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应急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二)实行审批制、核准制或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别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或登记备案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凡未经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建设、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规划等有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 (三)凡对环境或生态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程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自行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部门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四)建立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机制。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处于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时,应吸收群众代表参加或在审批前通过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在未取得群众广泛同意的情况下,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落实减排责任。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必须符合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对超总量指标或者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或地区,暂停审批该企业或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六)强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试生产,经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和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三个月内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对逾期不验收的,依法予以查处,责令限期验收直至停产,切实做到项目建成一个,验收一个,稳定达标排放一个。 二OO七年七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