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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命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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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全爱卫发[2007] 8 号
【发布日期】 2007-07-16
【实施日期】 2007-07-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命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
全爱卫发[2007] 8 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卫会:
  根据你会推荐,按照《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国爱卫办先后组织专家对昌吉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进行了暗访调研、技术指导、考核鉴定和社会公示。
  多年来,昌吉市市委、市政府始终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作为塑造城市形象、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载体,坚持不懈地开展工作。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推动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环境卫生面貌,加强了卫生防病工作,提高了群众文明卫生意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整体卫生水平达到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经研究,全国爱卫会决定命名昌吉市为“国家卫生城市”。
  希望昌吉市再接再厉,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做好巩固提高工作,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OO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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