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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立即查处违法添加药物的“丽姿减肥胶囊”等5种保健食品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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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食〔2007〕491号
【发布日期】 2007-07-16
【实施日期】 2007-07-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立即查处违法添加药物的“丽姿减肥胶囊”等5种保健食品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2007〕491号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近期卫生部对减肥类保健食品添加化学药物情况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丽姿减肥胶囊”等5种保健食品(具体名单见卫生部文件卫监督发[2007]211号)违法添加西布曲明、酚酞等化学药物,违反《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卫生部关于立即查处违法添加药物的“丽姿减肥胶囊”等5种保健食品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7]211号)转发给你们。
  请各分局结合日常监督,对辖区内有关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对超市等连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销售上述5种保健食品的,立即责令停止销售,并公告收回已售出产品,统一由市食品药品监督所抽样送检。对不按要求收回和继续违法经营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卫生许可证明。
  请将上述5种保健食品的查处进展情况于2007年7月20日前上报市局食品安全监察处,联系人:付长鸿,联系电话:63356159,E-mail:fuchanghong@smda.gov.cn。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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