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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查处不合格风味酸乳产品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食〔2007〕492号
【发布日期】 2007-07-16
【实施日期】 2007-07-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查处不合格风味酸乳产品的通知》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2007〕492号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近期卫生部对风味酸乳产品的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来思尔酸牛奶”等品牌有9种产品(具体名单见卫生部文件卫监督发[2007]196号)不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9302-2003《酸乳卫生标准》的相关规定。现将《卫生部关于查处不合格风味酸乳产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96号)转发给你们。
  请各分局结合日常监督,对辖区内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对超市等连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销售上述9种风味酸乳产品的,立即责令停止销售。对不按要求继续违法经营上述产品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请将上述9种风味酸乳产品的查处进展情况于2007年7月20日前上报市局食品安全监察处,联系人:付长鸿,联系电话:63356159,E-mail:fuchanghong@smda.gov.cn。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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