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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杭州市职工工伤治疗费用支付管理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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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杭劳社工伤(2007)166号
【发布日期】 2007-07-16
【实施日期】 2007-07-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杭州市职工工伤治疗费用支付管理的补充意见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精神,职工工伤治疗费用支付管理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执行的同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急诊挂号费、工伤抢救需用的输血费和工伤镇痛治疗费、工伤检查治疗的胶片、图文报告等辅助诊断项目费、因诊疗和治疗所必需使用的医用卫生材料费、国产或合资类的植入性材料费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进口类植入性材料工伤保险基金支付90%。
  2、工伤职工在紧急抢救期间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抢救治疗性用药,应提供临床病历记录,并附相关辅助检查指标,加盖医疗单位公章,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全额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烧伤使用的积雪甙霜、积雪甙片、生物敷料,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全额支付。
  4、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为1至4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用家庭医用床(包括床垫)的,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在2000元内按实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以上意见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执行。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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