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岳阳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岳阳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的落实与安全有效地使用,顺利实现我市“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目标,依据《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第三章 计划与前期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及资金筹措情况,确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年度上报计划。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用及相关工作。
第五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项目开工前,必须按照项目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并将办理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所需征地拆迁批文、用地许可证等资料移交项目业主。工程交工验收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征用土地数量一览表、占地图及征地拆迁合同等资料移交项目业主,竣工验收前将土地使用证移交项目业主。 第十六条 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投标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原则上采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招标文件、招标评标报告由项目业主编制,报市交通局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向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施工许可按《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中要求的程序,由项目业主向市交通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经市交通局审查后报省交通厅审批。 第十九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要建立健全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力争优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要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订安全生产方案和预案,做到以防为主,重大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确需变更的,须经市干线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由市交通局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要加强工程变更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具体变更办法按《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湖南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湘交基建字(2003)166号)和《湖南省公路工程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湘路工程字(2005)289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计量支付管理,按《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湘交计统字(2005)67号)、《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计量支付实施办法(试行)》(湘路工程字(2005)290号)执行。
第六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除省定额投入资金外,其余资金由市和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自筹。 第二十五条 省定额投入资金只能用于支付项目工程款,不能作为征地拆迁费用。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对干线公路建设进行补助,平江县补助10万元/公里,其它县、市、区补助8万元/公里,从2007年起分三年安排;桥梁建设补助1000元/延米,从2008年起分两年安排。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含县基本土地利用规划修改、林业用地征用、上缴有关部门的规费、征地拆迁补偿及相关手续办理的费用等)。项目工程费用除省、市投入的资金外,其余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八条 严格资金管理,按项目设立专户,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各有关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业主于每月26日前,向市交通局上报项目进度月报表。市交通局依据平时实地督查核实的工程实际进度情况,于每月28日将工程进度月报表报省,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向省申请工程款,并及时拨付给项目业主。
第七章 交工、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进行交工、竣工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申请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复的工期合理组织施工,适时组织交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正式开放交通。 第三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为两年;缺陷责任期满,项目法人应积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及时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管养单位养护。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里程小于20KM或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小型项目,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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