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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市级工业集中区(投资区)、软件园、保税区环境管理体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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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07〕120号
【发布日期】 2007-07-17
【实施日期】 2007-07-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市级工业集中区(投资区)、软件园、保税区环境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工业集中区(投资区)、软件园管委会、福州保税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以及省政府关于“环境管理实行分级审批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精神,为加强我市市级工业集中区(投资区)、软件园、保税区环境管理工作,进一步理顺我市市级工业集中区(投资区)、软件园、保税区环境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山区域内相关县区“飞地”工业园的环境管理工作,由福州市环保局负责。
  二、位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福州保税区的环境管理工作,由马尾区人民政府、马尾区环保局负责;位于福清江阴的福州保税区二期物流园区的环境管理工作,由福清市人民政府、福清市环保局负责。
  三、琅岐经济区的环境管理工作,由马尾区人民政府、马尾区环保局负责。
  四、福州软件园的环境管理工作,由鼓楼区人民政府、鼓楼区环保局负责。
  五、空港工业集中区的环境管理工作,由长乐市人民政府、长乐市环保局负责。
  六、除上述调整外,其它位于各县(市)区域的市级工业集中区(投资区)的环境管理工作仍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环保局负责。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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