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 为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使用监管工作,保障免疫预防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为国家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北京市畜牧兽医总站负责本市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调拨工作,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从生产厂家购买和销售该疫苗制品。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预防工作时应从北京市畜牧兽医总站领取疫苗后按照有关程序发放使用。 二、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全面检查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情况,对在检查中发现经营有关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中试产品疫苗的企业,应责令其停止经营,封存其有关兽用生物制品,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三、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全面检查辖区内动物养殖企业使用生物制品的情况,对在检查中发现使用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中试产品疫苗以及违规自行研制使用有关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的,应责令其停止使用,封存其有关兽用生物制品,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截至2007年6月30日,农业部已批准12家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生产厂家及临时批准文号详见附件),以后增加的生产厂家名录也将及时在中国兽药信息网(http://www.ivdc.gov.cn)上公布。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高致病性蓝猪耳病疫苗生产企业名单及临时批准文号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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