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7月18日区政府第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成本及资金支出的管理,规范工程概算、预算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基金、土地储备整治收益、政府举债资金及政府接受捐款的资金。 第五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的评审工作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区财政投资评审部门组织评审,区政府审定批复。区审计局和监察局按其职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评审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评审的范围 (一)工程概(预)算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调整和增加投资概(预)算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第八条 评审的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招标条件设置; (二)建设项目概算、预算; (三)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 (四)施工合同; (五)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功能变更、设计变更; (六)区政府决定的其它评审事项。 第九条 招标文件的评审 招标文件的评审只审查招标文件中最高限价编制原则和付款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他内容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 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的评审 (一)原则上按照《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最高限价的编制原则执行; (二)对于执行定额价格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符的分项工程、信息价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符的材料,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进行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评审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通过施工图审查部门审查后的施工图设计; (二)经过有关部门同意的招标文件; (三)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编制的预算;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三章 建设过程监管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功能、结构设计变更的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功能设计变更,须经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财政部门评审后方能实施。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追加建设费用的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概(预)算追加超过10万元以上的,须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同意,财政部门评审后,方能组织实施。其中50万元以上的追加变更,须由政府分管副区长批准,200万元以上的追加变更须区长批准。 第十四条 实施全过程监管项目的管理 对政府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部门可实行全过程监管,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影响造价的收方计量、材料核价有权进行抽查监督。 第四章 评审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区财政评审部门开展评审工作的程序 (一)对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二)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堪,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 (四)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取证; (五)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 审批程序 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报区政府审批。200万元以下的评审报告由分管副区长审查后,常务副区长审批。200万元以上的评审报告由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审查后,区长审批。 第五章 部门的职责 第十七条 财政评审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负责与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沟通协调; (二)对项目建设内容认真开展评审工作,严禁玩忽职守,循私舞弊; (三)出具评审报告的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具体时间起算方式为:在接到建设主管部门完整的送审资料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应向财政评审部门提供评审所需的全部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和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藏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若在评审部门送达评审结论3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评审部门开展工作,对拒不接受、不配合或阻扰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未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安排建设资金,审计部门不得纳入结算审计,行政监察部门按违反行政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北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