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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停止使用标示新加坡新日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蚕镇痛片“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7-18
【实施日期】 2007-07-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停止使用标示新加坡新日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蚕镇痛片"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停止使用标示新加坡新日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蚕镇痛片”的通知》(卫发明电[2007]4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医疗机构要根据通知要求,在本单位内立即组织一次自查,立即停止使用新加坡新日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蚕镇痛片”,并积极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
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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