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停止使用标示新加坡新日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蚕镇痛片"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停止使用标示新加坡新日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蚕镇痛片”的通知》(卫发明电[2007]4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医疗机构要根据通知要求,在本单位内立即组织一次自查,立即停止使用新加坡新日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蚕镇痛片”,并积极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