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7〕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用工秩序,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专项行动业务会议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鞍山为目标,着力解决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的非法用工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外来务工人员、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进和督促检查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谷春立 市 长 副组长:刘桂香 副市长 朱文杰 副市长 柳广君 市政府秘书长 王 哲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马晓平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陈三江 市公安局副局长 朱润辉 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杨春安 市建委副主任 关怀远 市民政局副局级干部 王增刚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新建 市卫生局副局长 高大壮 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龚 莹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呈旭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白文科 市总工会副主席 郭进廷 市广电局副书记 卜庆祥 鞍山日报社副总编 张连昌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王哲(兼),副主任:马晓平(兼)、陈三江(兼)。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对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领导。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大力度,共同搞好此次专项行动。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案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予以查处或取缔;对于合法企业已经录用的人员,要依法监督企业实行用工备案制度,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卫生部门负责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行为。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监察部门负责对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工会组织负责乡(镇)、村、企业基层组织的建设工作,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三、整治范围 (一)整治范围:全市各类企业,重点是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使用农民工集中的场所。 (二)整治内容: 1.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和安全许可等; 2.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3.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4.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要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四、整治标准 (一)用人单位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所有外来务工人员全部由公安机关进行登记,核发《暂住证》; (三)用人单位用工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登记,全部签订劳动合同; (四)工资支付要公开、透明,按月足额发放给劳动者本人; (五)用人单位不得打骂体罚劳动者,不得强迫劳动,超时加班,限制人身自由,扣押劳动者任何证件、钱物,不得使用童工; (六)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制订方案阶段(7月6日—7月15日)。各县(市)、区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16日—7月20日)。广泛宣传、动员,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广大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组织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并通过媒体公布法律咨询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 (三)集中整治阶段(7月21日—8月31日)。在用人单位自检自查的基础上,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用人单位逐一进行复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月中旬,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分组到各县(市)、区进行督促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这次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实抓好。要认真制订专项行动方案,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充实一线检查人员,保证专项行动必要经费,力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全面排查,严格执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地毯式”排查,要特别注意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和违法犯罪人员,一经发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指定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充分发动和依靠乡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在集中整治阶段,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周要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情况统计表。 (三)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员,要及时提供救援和帮助,做好医疗救治、工资兑现和经济补偿等工作,认真核实受害人员情况,确保他们安全顺利返乡。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救助。对经查实的涉嫌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虐待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四)强化法制宣传,搞好舆论引导。要结合专项行动,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 要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的问题。动员社会对企业用工行为进行监督。 (五)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公共管理能力。各级政府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政府管理能力。要搞好扶贫开发,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此次专项行动要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薄弱环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的日常巡视检查。公安、工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教育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 (六)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对公职人员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或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要按照法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总工会 二OO七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