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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船舶生产行为加强汛期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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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经军综〔2007〕10号
【发布日期】 2007-07-19
【实施日期】 2007-07-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船舶生产行为加强汛期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
  近日,重庆进入主汛期,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水上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7)190号)精神,经委系统要立即开展船厂专项整治,重点整治砂滩造船,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船舶建造质量安全,防止低质量船舶流人运输市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要按照国防科工委颁发的《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简称《船企评价标准》),立即对辖区内的船舶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险情和隐患,要勒令其进行整改,或者停产整顿。对情况特别严重的企业,要会同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各区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要建立船舶生产企业汛期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充分做好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三、各区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要建立船舶生产企业重大事故报告制度。要迅速弄清辖区内发生的水上交通安全重大事故详情,如果事故涉及造船企业,要立即进行调查处理,事故情况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市经委(市国防科工办)。
  四、各区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要切实履行船舶行业管理和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职能,依法规范船舶建造市场。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已经正式颁发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船企评价标准》进行规范生产,确保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禁止无图施工、图纸未经检验部门审查或不按审验图纸造船;禁止超等级设计、超等级建造船舶;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非船用钢材或废旧设备、材料造船;禁止船舶未经检验部门检验取得船检合格证书交付业主使用。
  五、各区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要建立船舶生产企业专项治理长效机制,切实巩固和深化2005年5月以来开展的造船厂(点)专项治理成果。督促船舶生产企业落实专项治理验收整改意见,帮助企业建立各种管理制度,确保船舶建造质量安全。
  以上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各区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要以文字材料形式报市经委军工综合处。
  联 系 人:周萍
  联系电话:63895283、13101267417
  传  真:63899873

二OO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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