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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费和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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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地税发[2007]167号
【发布日期】 2007-07-20
【实施日期】 2007-07-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费和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费和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日

  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为支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 2月3 1日止,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凡纳入部门预算或作为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二、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既不纳入部门预算又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以及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应依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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