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7年上海市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卫监督〔2007〕39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公安分(县)局、监察委、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血液管理办公室: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共同制定和下发的《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78号),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委、市食药监局联合制定了《2007年上海市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有关部门按照该实施方案的安排和分工,在全市统一部署下,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抓紧推进非法采供血整治各方面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2007年上海市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巩固2006年本市血液安全监督检查成果,进一步加强对非法采供血的监督执法力度,净化采供血执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血液安全,根据卫生部等四部门共同制定和下发的《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7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2007年上海市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规范血站的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行为;有效遏制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冒名顶替献血的行为;杜绝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的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血液安全;严格规范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行为,杜绝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原料血浆行为,保障血液制品的质量安全;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反映出来的本市血液安全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长效管理措施。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对本市各献血体检、采血现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献血人群进行核查,严肃查处血站频繁、超量采血和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液的行为,努力推进无偿献血工作。 (二)开展对各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临床用血来源情况,严肃查处医疗机构擅自采集、供应临床用血的行为,杜绝未经检测的血液直接在临床输注的事件,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三)开展对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法收购原料血浆、未对原料血浆进行检测或检测阳性血浆投料生产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查处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冒名顶替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犯罪行为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或以暴力和威胁方式强迫他人卖血的犯罪活动。 (五)进一步探索研究采供血工作的监督机制,制定并完善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日常监督和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三、组织机构 不再新设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机构,继续利用本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组织机构。 四、任务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市各献血体检、采血现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献血人群进行核查,依法查处血站频繁、超量采血行为,未按规定进行体检、采集、化验的行为,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液的行为;负责对各级医疗临床用血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查临床用血的来源,依法查处临床用血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的行为,违反规定自采自供临床用血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冒名顶替献血的行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采供血工作的长效监督机制。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收购原料血浆、原料血浆投料前不检测或者检测阳性血浆投料生产的违法行为;对于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长效监督机制。 (三)公安部门负责,卫生行政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犯罪行为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或以暴力和威胁方式强迫他人卖血的犯罪活动。 (四)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认真调查本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血液安全方面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血液买卖猖獗、非法采供血问题严重、经采供血途径造成传播疾病等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区县,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监管部门乃至政府领导的责任。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自查阶段(2007年7-8月) 各区县按照工作实施方案总体要求,组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同时在人员安排上保证有相对固定从事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的人员。 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的培训,组织本市血站开展自查。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针对2006年血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组织辖区内医疗临床用血机构开展自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要求,组织本市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开展自查。 (二)组织实施、整改阶段(2007年9-11月) 市卫生行政部门在血站自查的基础上,联合各区县对血站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追踪血站整改情况;联合有关区县加强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各级医疗临床用血机构自查的基础上,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化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方式,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复查并追踪医疗临床用血机构的整改情况;负责对辖区内献血体检现场、采血现场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和投诉举报掌握的有关线索要一查到底,要注重采用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对本市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收购原料血浆、原料血浆投料前不检测或者检测阳性血浆投料生产的违法行为;对于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犯罪行为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或以暴力和威胁方式强迫他人卖血的犯罪活动。 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血液安全方面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11月下旬-12月上旬) 组织实施、整改阶段结束后,各区县要认真对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做到“四个到位”,即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请各区县按照动员部署、自查阶段的要求于2007年9月10日前报送自查情况报告,按照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于2007年12月10日前报送非法采供血整治工作总结和附表1、2(书面及电子文档各一份)。 报送地址: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联系人:吴晓霞;联系电话:62897000-89023;邮箱:wuxiaoxia@smhb.gov.cn;传真:62898502。 六、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围绕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充分认识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领导,明确目标,精心组织,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将非法采供血整治工作切实抓紧、抓细、抓出实效。 (二)各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开展对采供血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下大力气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同时,要充分利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建立的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做好案件移送,还要将发现的涉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案件及时移送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各部门要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的整治合力。 (三)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方案确定的工作重点,认真组织落实,注意结合实际情况,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各区县在加大监督执法工作力度,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线索等,要及时上报。 (四)各部门要注意把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完善日常监督机制,加大经常性监督执法力度,实现对血站、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法制化和规范化。 (五)各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健康教育宣传和血液科学知识普及力度,提高市民对非法采供血危害性的认识和防范能力。要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进一步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增强血站、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及时将专项整治进展、重大案件查处情况进行通报,营造社会监督氛围,震慑不法分子。 附表: 1、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各部门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2、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情况表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