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根据民主评议政风征询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的工作落实,提高执行力、公信力和群众的满意率,现将《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的规定 为确保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的落实,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办理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现就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未纳入市政府办公厅正常办文程序的市长批示件的办理工作。凡纳入市政府办公厅正常办文程序的市长批示件由办公厅归口业务处按照职责分工办理,对于未纳入市政府办公厅正常办文程序的市长批示件则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 二、办理程序 1、交办:市长作出批示后,由市长秘书即时交督查室办理。 2、拟办:接市长批示件后,督查室应及时登记编号,并提出拟办意见。不需立项督办的批件,按程序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需立项督办的批件,由督查室拟定《督办通知》,明确办结时限和办理要求,按程序呈签后,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3、承办:各承办单位收到市长批示件后,要及时办理。对立项督办件要严格责任,指定牵头部门或专人负责,按照《督办通知》的要求抓紧办理,及时报送办理结果。 4、督办:《督办通知》发出后,督查室要加强跟踪办理,适时催办,确保按时办结。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5、办结:对立项督办的市长批示件,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5天。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督查室说明理由和办理进展情况。办理情况报告须由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并按要求送达市政府督查室。对急件和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办理结果。对重要督办件的办理结果,市政府督查室以《督查专报》形式及时呈报。 6、归档:市长批示件办理完毕后,年终由督查室将所有督办事项及有关材料交厅档案室立卷、存档。立卷要保证资料齐全完整,存档要便于查找、利用和保管。 三、办理要求 1、严格实行责任制度。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市长批示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落实,做到快办快结快反馈,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办理工作要求真务实,讲求效果,不搞形式主义。 2、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市长批示件,应按照规定的渠道、程序、时限和范围进行传达和办理,不得随意改变、扩大范围。涉密的市长批示件不得擅自复印、上网、传真。对擅自扩散、泄露领导批示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严格实行复核制度。市政府督查室对交办的市长批示件,在收到承办单位的书面反馈结果后,要认真把关,认真复核。对于查办不力、情况不清、结论不准的反馈报告要退回重报。承办单位对下属单位上报的办理结果也要认真核实,不得将下属单位的反馈报告照转市政府办公厅。 4、严格实行奖惩制度。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纳入办公厅综合考核内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个别承办单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绕开矛盾、掩盖问题、报喜不报忧等情节严重的,市政府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附:市长批示件办理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