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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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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市府办发[2007]60号
【发布日期】 2007-07-22
【实施日期】 2007-07-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经贸委、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全面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取得实效。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全面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整治优化用工环境,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7]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法律为依据,实事求是,讲究实效,正确处理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推动用人单位诚信守法,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通过排查活动,发现和纠正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方面的违法问题,坚决打击强迫劳动、雇佣童工等违法犯罪行为,督促用人单位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及时排除劳动保障管理方面容易引发群体事件的各种隐患,使全市的用工环境能够进一步优化,劳动关系保持和谐稳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排查的对象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雇佣员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2、招用了应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人员的事业单位;
  3、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教育、医疗、培训、中介等机构;
  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具有用工行为的非法组织。其中工业园区企业和非法用工组织是这次检查的重点单位。
  三、排查的主要内容
  这次排查工作,主要针对用人单位2007年1月以来(非法用工组织设立以来)在执行国家劳动保障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方面的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1、用人单位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登记;
  2、用人单位是否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执行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
  3、招用职工人数情况以及招工是否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4、是否有向招用的职工收取押金、保证金或扣押个人证件情况;
  5、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和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执行情况;
  7、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执行情况;
  8、职工工资发放情况、有无拖欠职工工资尤其是农民工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9、开工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缴存防止拖欠民工工资保障金情况;
  10、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11、使用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情况;
  12、招用台港澳人员是否按规定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情况;
  13、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情况。此项内容要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四、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按照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1日— 7月10日)。各级人民政府要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用人单位遵纪守法意识 和广大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在新闻媒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并邀请新闻单位对专项行动进行全程跟踪报道,为专项行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自查阶段(7月11日— 7月30日)。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所属职能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地毯式排查,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分片包干、责任明确。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力争做到排查彻底,不留死角。
  (三)集中整治阶段(7月31日-8月20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认真组织排查,对排查出来的突出问题要依法严厉查处,经查实的涉嫌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虐待伤害等违法犯罪分子,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政府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总结阶段(8月21日-8月25日)。各级人民政府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梳理,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专项行动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于8月25日前将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此次专项行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参加,组成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职责分工是:劳动保障部门对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人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此次专项行动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检查,市直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属驻市企事业单位由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落户县(市、区)工业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投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非法用工组织由各县(市、区)负责。
  六、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对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检查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重点检查对象,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切实把检查工作抓紧抓好。
  3、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配合,及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形成各部门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紧密联系、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工作调度,注意掌握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对抗拒检查或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用人单位或非法用工组织,要适时采取有效手段进行严肃处理;对非法用工组织要依法取缔;对强迫劳动、雇佣童工、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予以坚决打击,不能手软,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4、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搞好扶贫开发,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薄弱环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卫生、教育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等的合法权益。


  附: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潘昌坤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刘树明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卫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 何凤群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付登  市公安局副局长
邹 军  市监察局副局长
马 辉  市民政局副局长
徐新丰  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黄家良  市卫生局调研员
黄厚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赖章忠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易伍秀  市总工会副主席
彭炎明  市交通局副局长
赖华添  市水利局副局长
何昌洪  市经贸委副主任
赖宁生  市城市规划建设局纪委书记
崔柏生  赣州供电公司副经理
许 溶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许溶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单位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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