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法治苏州建设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依法治市(区)领导小组,市各部委办局: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苏州建设,根据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创建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结合苏州实际制定了《法治苏州建设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治苏州建设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指导和推动全市法治建设工作,根据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印发的《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创建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创建“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先进单位和“法治苏州建设先进单位”、“法治苏州建设先进个人”的申报、考核、审批、奖励工作,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法治苏州建设考核工作在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度、措施及成效; (二)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学法守法、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等方面的工作机制、措施及成效; (三)依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突出的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成效。 第五条 法治苏州建设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是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每年颁布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六条 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尊重民意、社会认可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打分相结合、行业评估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群众测评与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 考核工作分为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两个组成部分,分别由法治苏州建设六个协调指导办公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苏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考核年度的起止时间为上一年度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 第八条 平时检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日常工作考察; (二)组织明查暗访; (三)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四)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年终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综合考评。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考核组,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台帐资料、随机抽查基层单位等途径,综合考评被考核市、区法治建设的实际效果; (二)行业评估。由法治苏州建设各协调指导办公室分别组织涉及相应考核项目的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及当年度确定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就所负责的考评事项分别逐项打分,并进行单项评分排序,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三)听取意见。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意见,了解被考核市、区当年被查处或曝光事件等情况。 第十条 年终考核的基本程序分为自查申报、考评推荐、审核批准三个步骤。 第十一条 年终考核实行申报制。各市、区应当对照本办法及当年确定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同级党委同意后,于当年10月31日前向苏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申报。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当年考核申报资格: (一)未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社会治安安全县(市、区)的; (二)四套领导班子及纪委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三)发生因出台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文件、规定,在全省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四)发生因违法行政引发的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或公民死亡事件; (五)发生因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公共财产安全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恶性事件; (六)发生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徇私枉法案件; (七)发生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在全省有影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八)到省群体上访和进京非正常上访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 (九)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加分: (一)法治建设工作经验、创新举措被中央有关部门、省委和省政府、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会议或者以文件的形式总结推广的,每项分别加2分、1分、0.5分,累计不超过3分; (二)法治建设工作被中央媒体新闻版正面宣传报道的,每项分别加1分,累计不超过3分; (三)法治建设相关工作受到中央、省委和省政府、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领导批示予以肯定的,每项分别加2分、1分、0.5分,累计不超过3分。 第十四条 法治建设工作存在突出问题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查证属实的,每项分别扣2分,累计不超过4分。 第十五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评分标准中,有关项目条款扣分值,以该条款基本分为限。 第十六条 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初选名单,报经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创建“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先进单位和“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申报名单。 第十七条 对在推进法治苏州建设和创建“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工作中,成绩突出,取得较大成效,群众比较满意的单位和个人,可在推荐的基础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每两年组织一次“法治苏州建设先进单位”和“法治苏州建设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十八条 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法治苏州建设先进单位”、“法治苏州建设先进个人”的候选名单,报经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公示,并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命名表彰名单,报市委审定。确定为“法治苏州建设先进单位”和“法治苏州建设先进个人”的,每两年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