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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雁影华庭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复函
【字体:
【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陕价经函〔2007〕87号
【发布日期】 2007-07-23
【实施日期】 2007-07-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雁影华庭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复函
陕价经函〔2007〕87号



陕西颐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雁影华庭交通工具停放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陕价经发(2005)158号)规定,经实地考察,雁影华庭地下停车场符合室内一类停车场条件,露天停车场符合露天一类停车场条件。同意雁影华庭地下停车场和露天停车场停放交通工具执行以下服务价格:

类型

??  型

停放服务价格(元/辆·月)

停放服务价格(元/辆·次)

室内停车场

小型汽车

150

5.00

自行车

5

0.50

电动自行车

15

1.50

摩托车

20

2.00

露天停车场

小型汽车

80

3.00



注:1、按次停放不分昼夜。

  2、汽车连续停车每8小时为一次,其它交通工具连续停车每24小时为一次。

  此价格自2007年7月25日起执行。

  对于临时进入小区的车辆,除陕价经发(2005)158号规定的免费车辆外,其他免费车辆由你们与业主协商确定。

  你公司应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收费地点公示服务项目、价格、制定价格机关、价格批准文号、执行时间等内容。定期公示收费情况,公开帐务,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群众的监督。每年元月31日前将上年度停车场的收入、支出及群众的反映等情况上报省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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