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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7-23
【实施日期】 2007-07-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予以明确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柳地税报(2007)19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征收车船税。关于征收车船税问题,鉴于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尚未出台,广西的车船税税额标准尚未明确的实际情况,你局可按照原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方式和税额标准预征车船税。待办法正式出台后,对预征税款差额部分予以补征入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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