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7]130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46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7)35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