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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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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株政发(2007)10号
【发布日期】 2007-07-26
【实施日期】 2007-07-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株洲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株政令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查处株洲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占地及违法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擅自进行建设的;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设行为。
  第四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利、公安、法制、司法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控管力度,彻底整治违法建设。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是监控、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的主体。各区人民政府要明确区级职能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村委会在防违、控违、拆违工作中的职责和责任,并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单位、部门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批东建西、批矮建高、批小建大的违法建设的防控、拆除。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国有土地上未经审批的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违法建设须经由市规划部门认定。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防控与拆除;市水利部门负责城市河道、河坝、河港、堤岸、湖泊等水利设施上违法建设的防控与拆除;市新闻部门要对典型违法建设案件及时曝光并跟踪报道。
  第九条 市规划部门对违法建设认定时,在《违法建设认定书》中,应当确认违法建设的地点、面积和建设、施工单位;具体确认“影响城市规划”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对“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负责确认具体“影响城市规划”的部位,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督促违法建设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负责提供相关的依据和说明,并提出处罚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 党政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管好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建设,严格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积极主动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违法建设的清理、拆除工作。
  第十一条 辖区政府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时,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要派人到现场给予配合,公安机关应及时派员赴现场维护治安秩序,对妨碍、阻挠强制拆除或殴打、漫骂执法人员的当事人,要及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证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拆除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违法建设危害的宣传,特别是对典型违法建设要在媒体曝光;加强对国土资源、规划、水利、建设等方面政策的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管地、依法用地、依法建设的法制观念,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执法氛围,共同打击一切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检举报告,市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要认真受理,及时查处。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的执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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