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会议公务活动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会议公务活动工作规范》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会议公务活动工作规范 为使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市人民政府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效率和质量,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范。 一、市人民政府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会议是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的总称。 (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各区人民政府区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室、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外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视情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负责具体会务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武汉警备区一名主官,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室、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议题涉及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分管领导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监察局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内容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3—4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负责具体会务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室、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议题涉及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周召开1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负责具体会务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者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视工作需要召开,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市人民政府领导对口联系处室负责具体会务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提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和各区人民政府拟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需以正式文件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业务对口处室提出拟办意见,报请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或者市长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收集汇总并负责做好会务工作,通知汇报部门做好议题材料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和各区人民政府拟提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业务对口处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业务对口处室提出拟办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批后,做好议题所涉事项的协调、材料准备和会务组织工作。 (八)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于会前4天,按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意见和轻重缓急顺序,合理编排会议议题。属于紧急突发性事项的议题,按急事急办的原则即时按程序报批。每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题一般为3个,最多不超过4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收集汇总议题后,提出《市人民政府第X次常务会议安排》(送审稿),报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同志,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签后,报市长审定。市长离汉期间,报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定。 (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经市长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及时将《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安排》报送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室、法制办公室负责人,通知各参会单位。会议通知采取书面方式,紧急情况可电话通知。 (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和各区人民政府对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的议题,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在会前主动与相关单位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当将分歧意见如实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列明各方理由,提出主办部门的倾向性意见。会前,汇报单位要将汇报材料分发相关部门,以便与会部门准备发言意见。 (十一)加强协调和审核把关,做到“四种议题不上会”,即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能够研究解决或者副市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不上会;主办部门会前未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就分歧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的不上会;未报请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定的不上会;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无法参会或者未能按会议要求的规格和时间报送会议材料的不上会。 (十二)汇报单位根据协调情况,认真准备汇报材料。汇报材料要主题明确,依据充分,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建议明确具体,有的要提供可供选择的若干方案,重大问题还要附专家咨询意见。汇报材料应当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3000字,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审签后,由汇报单位采用国际标准A3型(420mm×297mm)白纸双面印制,对折后左侧骑缝装订。汇报材料左上方注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字样,凡涉及秘密以上等级的会议材料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内部材料,应当按保密规定在材料右上角注明秘级并编号,会后由汇报单位收回。汇报材料的标题用二号小标宋体,正文用三号仿宋体,标题下方分两行注明汇报单位全称和汇报日期。对提交会议审议和讨论的文件稿,须有起草说明,并在正文标题下方用括号标注“草案”或者“送审稿”字样。汇报材料不署单位负责人姓名,不用单位文头纸,不得出现缺页、漏页、字迹不清等情况。 (十三)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部门人员必须是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除汇报单位可带1名工作人员外,其它部门一律不得带其他工作人员。因故确实不能参会者,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须提前向市长请假,副秘书长向秘书长提前请假,部门领导须在会前1天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书面请假,并安排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参会。 (十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实行候会制度。参会部门主要领导同志应当按照会议拟定时间提前10分钟到会。会议在讨论前一议题时,后一议题的参会人员在候会室等候。参会人员一律不得提前退场或者临时请人代会,确有紧急情况的,要事先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获准后,方可离开会场。 (十五)严格控制汇报和发言时间,汇报人一般应当为汇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要突出主题,汇报时间一般为10分钟,不超过15分钟,如需要播放多媒体,应当在汇报前安装调试好,汇报时间最多不超过20分钟,其它相关部门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 (十六)会议工作人员会前要做好会场布置等工作。会议期间,由会议工作人员负责签到、引导参会人员进入会场、处理领导同志临时交办事项、传呼重要电话等。所有与会人员要自觉关闭各类无线通讯工具。会议期间,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擅自进入会场约请领导同志、传送文件,确有紧急情况的,由会议工作人员统一代办。 (十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均制发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制发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应当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的起草并送审。会议纪要应当简明扼要,表述准确,主要记述议定事项。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按程序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同志审核,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市长委托秘书长签发。 (十八)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需要制发会议纪要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承办处室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的起草并送审。会议纪要应当简明扼要,表述准确,主要记述议定事项。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十九)市人民政府会议议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和各区人民政府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于会后两个月内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对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办检查,并拟定《政府情况通报》,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 (二十)市人民政府会议讨论、议定的事项,在未完成法定程序和未公开之前,与会人员不得随意扩散和传达,会议印发的材料,要妥善保管,涉及秘密以上等级的材料,在相关议题审议结束后,由汇报单位收回;需要公开报道的事项,应当及时报道,新闻稿须报请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后发稿。 二、市人民政府公务活动 (一)市人民政府公务活动是指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开展调研、检查,参加会议,出席市人民政府重大工程项目开工、竣工仪式,重要会展活动开幕、闭幕式,接待,公务出差,参加外事活动等活动的总称。 (二)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参加的公务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负责统筹协调;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同时参加的公务活动或者分管副市长参加的公务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业务对口联系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处室按程序协调安排。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应当按照先急后缓、外事活动优先、上级活动优先的原则,合理安排市人民政府领导的公务活动。 (三)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各项公务活动,必须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签或者备案。 (四)确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公务活动,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参加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秘书长之间应当相互支持补位。 (五)上级领导机关,兄弟省市,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及有关部门来电、来文、来函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公务活动,由秘书一处负责填写《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务活动处理签》,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签或者按业务对口原则,将公务活动任务转有关处室办理,有关处室应当及时按程序报秘书长或者分管副秘书长审签后,报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审批。 (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各项公务活动,需提前1周将书面邀请函、请示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登记后,按业务对口原则转有关处室办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是否参加该项公务活动,由具体承办处室回复来文单位。凡未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协调安排的公务活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 (七)市人民政府组织的重大公务活动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或者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统一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协调会的要求,落实好各项公务活动任务,做好各考察参观点的接待、稳定工作;协调会后,应当及时印制接待(工作)手册,组织有关部门拟定活动考察路线,到各考察点现场踏勘,衔接好考察路线和考察点安排。 (八)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应当根据公务活动实施方案,及时向市领导报告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心及着装要求等,同时落实市领导主持辞、讲话稿等相关材料。 (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公务活动中的主持辞、致辞、讲话稿、汇报稿、我市基本情况介绍等材料由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和准备,主要领导的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负责修改、送审;其他领导的,由活动主办单位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业务对口处室修改后,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 (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外事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审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审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根据市领导批示,做好相关外事工作。 (十一)坚持热情、周到、简朴、对等的原则安排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各项公务活动。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汉,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接待;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正职领导、地方副省级以上正职领导来汉,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副市长接待;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副职领导、地方副省级以上副职领导来汉,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接待;地方领导来汉,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或者副秘书长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