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理顺行文关系,规范公文格式,严格办文程序,提高公文质量和政府工作效能,根据国家、省、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规定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范。 一、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必须是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文的事项。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上行文经分管副秘书长或者秘书长签批给分管副市长审核后,一般由市长签发;下行文经分管副秘书长或者秘书长签批给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平行文经分管副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涉及重大问题或者重要事项的,分管副市长应当签署意见后报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同志或者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一般由秘书长签发;文中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涉及面广且超出本人分管工作范围的,分管副市长应当签署意见后报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及处理机关内部事务的公文,按职责分工由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办公厅分管领导同志签发。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核或者签发公文的意见须明确、具体,应当签署“拟同意”、“同意”或者其他具体意见,并署上姓名和日期。 二、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出的公文稿,在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签之前,应当统一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业务对口处室统一填附《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电报)送审稿首页》并对文稿进行审修(其中属于规范性公文或者需要从法律方面审核的其他公文,还需转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秘书二处进行复审。如被复审的公文稿不符合要求,属一般性问题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可直接处理;需作较大改动的,应当口头或者书面附上具体修改意见,退给拟文部门或者单位按要求进行修改。各部门和单位代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起草的公文稿,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在报送代拟公文稿之前会商取得一致,并在公文稿上加以注明。 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复审的公文稿,应当一律先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同志审核把关,再按其签批意见送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签。 三、坚持精简公文原则,严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的数量。对上级政府已发至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已公开发表的文件,有关部门只提出一般性贯彻要求,或者只是照抄照转的,不再发文;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以往印发的文件已对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在贯彻执行中没有发现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的,不再重复发文。 四、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明文要求且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外,原则上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成立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对涉及面广、需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配合的重大事项,经主要责任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批复建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的委(办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全市性会议上的讲话,凡在会上印发的,原则上不再以文件、《武政办通报》形式印发,由市各有关部门传达;确需重新印发的具有全局性、指导时间较长的重要讲话,可以《武政办通报》形式予以印发。 六、召开研究一般事项、通报工作情况或者务虚性的会议,不发会议纪要,由各与会部门和单位按会议精神分头落实。确需制发会议纪要的,必须是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要按此执行的重要事项和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事项,其中,政策性较强以及需要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的事项,在会议纪要中只能作出原则规定,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同时,要严格控制会议纪要发送范围。 七、各部门和单位向市人民政府请示问题、报告情况、商洽公务的公文,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负责签收、登记、分办。需要办理的请示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统一填附《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笺》后,按程序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同志审核并按其审核意见分送业务对口处室办理。其中,平件当天送审,急件随到随送。未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登记和业务对口处室提出拟办意见的请示件,不得送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阅批。 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绝密、紧急事项外,各部门和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主送机关一律写“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得同时送几位领导同志,以切实控制公文处理中的“审批倒流”和“体外循环”现象。若遇特殊情况,直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的公文,仍应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补办有关登记手续。 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