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合理用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经贸发〔2007〕52号
各市(县)、区经贸(发)局:
现将《无锡市合理用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江苏省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无锡市合理用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合理用能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能评机构)的管理,规范合理用能评估行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能评中介服务体系,提高评估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无锡市产业合理用能评估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实施能评资质的监督管理,能评机构及其能评人员从事能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评机构是指从事合理用能报告书编制及评估活动的技术服务机构;能评人员是指从事合理用能报告书编制及评估活动的专职人员。
第四条 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能评机构的资质认定,以及能评人员的资格认定。能评机构资质的认定按市场配置优化的原则确定数量,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中择优认定。
第五条 能评机构应取得“无锡市合理用能评估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能评人员应取得“无锡市合理用能评估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六条 能评机构申报条件:
(一) 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二) 在本市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 有5名以上专职能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至少有3人;
(四) 配备工程分析、热能平衡分析、电能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设备。
第七条 能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能源管理相关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第八条 申请资质证书时,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理用能评估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能评人员的资格证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办公场地、工作设施、设备目录的证明文件;
(五)机构章程及能评过程控制文件(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 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予备案。
第十条 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延期的,能评机构应于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复审合格后重新发证。
第十一条 能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或合理用能评估人员变动的;
(三)办公地址变更的。
第十二条 能评机构应如实反映项目的合理用能情况,并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能评机构可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收取评估费用。
第十四条 能评机构及其能评人员在从事能评活动时,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能评机构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合理用能评估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
第十六条 企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能评机构开展评估活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行地区保护,不得干预能评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参与中介经营和牟利活动。
第十七条 能评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继续从事节能评估活动的,责令停止工作,限期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能评机构、能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格:
(一)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二)转包节能评估项目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四)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五)评估质量低,服务能力差,企业意见多,违规收费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