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延政发(2007)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持续利用,根据《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现就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矿产资源开采准入管理 (一)禁止开发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规划区、文物保护区及铁路、国道、省道及县乡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禁止开采煤炭、砂石、粘土矿产。 (二)矿山最低生产规模。新建矿山企业年生产规模最低标准:煤矿30万吨,粘土砖3000万块,采石场5000立方米。积极引导已设立的矿山企业加快扩建和技术改造步伐,2008年底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的,予以关闭。 (三)实施资源整合。按照“扩大规模,减小数量,合理布局,集约开发”的原则,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矿产资源整合的总体目标是:整合后煤矿数量减少35%以上,非煤矿山数量减少20%以上,整合区域内矿产资源利用率提高10%以上,矿山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和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环境污染物全面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二、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一)建立完善矿业权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对煤炭等需由国家垄断矿业权一级市场的矿产资源,在国家或地方政府完成普查后,统一编制矿区开发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对无需勘查、可以直接开采的建筑用砂石、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全部采取挂牌或拍卖方式出让采矿权。 (二)全面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开展煤矿占用储量核查检测,2007年底前完成全部采矿权价款评估和价款处置工作;建筑用砂石、砖瓦用粘土等资源采矿权价款原则上按矿山企业预期年利润的10—15%计算,列入采矿权出让底价;现有非煤矿山企业采矿权延续时,采矿权价款参照上述标准计征。 (三)实行储量动态监测制度。加强矿山储量管理,完善储量实测、报告、监督体系,按照回采率足额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 三、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机制 (一)落实责任主体。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矿山企业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治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基本恢复矿山环境和生态功能的原则,提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目标及要求,督促矿山企业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恢复与保护义务。 (二)实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大对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最大限度地减轻矿山生态环境恶化。 四、落实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巡查监管和联合执法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把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工作日程,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强化乡镇政府、村组对辖区内无证采矿等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计划部门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规定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的规划和核准工作,对未纳入规划或未经核准的矿山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矿产资源开采准入管理,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培育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加强动态巡查,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越界采矿、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保障矿产资源开发正常秩序。 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使用,规范矿产资源收费管理。 公安部门要严格矿山民爆物品的使用管理,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供给民爆物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危爆物品的供给,待验收合格后返还和恢复供给;对被取缔和关闭的矿山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民爆物品的供给;对违法使用民爆物品行为,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的刑事案件和暴力抗法的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法、违纪、违纪行为。对参与入股办矿、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对不法矿主纵容、包庇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登记注册和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而被关闭、注销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要依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以及环保措施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建议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进行重点检查、专项督查和全面验收。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不按安全生产规程或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企业,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对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或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企业,建议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煤炭工业部门负责煤矿生产的监管和小煤矿整合工作。依法严厉查处无证或持过期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煤炭企业;对多井口出煤,不按批准的生产系统开采和偷采保安煤柱、以技改为名非法开采的煤矿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建议吊销或注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批准的技改项目应加强日常监管,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技改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按照程序及时申报验收。 水利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河道采砂秩序,及时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 电力供应部门负责加快煤矿区双电源上级电网建设步伐,确保煤炭资源整合后的正常用电秩序;对证照不全的新建矿山企业,不得供应生产用电;对非法开采或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而被关闭的矿山企业,要给有关行政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