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节能产品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经贸(发)局: 现将《无锡市节能产品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无锡市节能产品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节能技术进步,规范我市节能产品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和环境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其能源使用效率(能效)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 第三条 节能产品评审是指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节能产品评审机构确认并颁发节能产品证书的活动。节能产品评审采用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四条 无锡市节能产品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由无锡市节能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委会设在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无锡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日常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销售节能产品的单位,均可申请节能产品评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评审程序 第六条 申请节能产品评审的单位需向无锡市节能产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无锡市节能产品评审申报表》(附件)。 第七条 申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国外企业的登记注册证明; 2、产品执行标准和使用说明书; 3、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需生产许可证的附生产许可证,需特别认证的附认证证书); 4、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提供的有效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节能效果检测(测试)报告; 5、专利产品提供专利证书或专利权转让合同; 6、三家以上用户使用报告。 以上资料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核实原件时应提交原件。 第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现场审查。 第九条 审查考核通过的产品,由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依据国家标准《节能产品评价导则》(GB/T15320)的规定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内容包括: 1、产品质量标准、节能功能和技术先进性评价; 2、数据的科学性、可靠性和资料的完整性评价; 3、节能效益、性能价格比或投资回收期; 4、产品的实用性和推广应用前景; 5、产品的生产能力、技术指标达标程度、质量保证体系; 6、专家组的评审结论。 对需要进行节能效率或能耗指标检验的产品,由专家组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并出具《产品节能效果检验报告》。 第十条 评委会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审定,审定合格后,统一颁发“无锡市节能产品证书”,并通过媒体公布。对评审不合格的产品,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第三章 节能产品证书的使用 第十一条 获得“无锡市节能产品证书”的产品列入本市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荐目录。 第十二条 选用“无锡市节能产品”的单位可优先列入省、市节能专项扶持资金备选项目。 第十三条 节能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评审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提出复评申请,复评合格后更换新证。逾期不申请复评或复评未通过的产品,其节能产品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在节能产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新换证: (一)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二)企业名称、法人或注册地变更; (三)产品设计、技术标准、型号、规格变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无锡市节能产品证书”的单位,须定期进行自查,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评委会将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规定进行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评委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使用节能产品证书;限期内仍达不到评审标准的, 撤销其节能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1、产品在销售和使用中达不到评审时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2、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持续质量问题,并经查实的; 3、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抽查不合格的产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中所发生的现场审核、检测等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