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助力车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市区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助力车管理,通告如下: 一、实行城区摩托车控制发展的原则。以市区现有摩托车总量为基数,以每年的强制报废数为当年的摩托车登记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公示准予登记的摩托车总量。 二、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对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总重量不超过40千克,具有脚踏功能,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或者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购买证明、车辆合格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三、实行人力客运三轮车限量登记制度。市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登记数量为450辆,由各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租赁经营公司统一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到交通部门运政管理机构办理营运许可后,方可营运。 四、实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制度。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有效购买证明、车辆合格证、所在区残联核发的下肢残疾证明及本市常住户口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五、对既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燃油助力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超标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予登记。凡在2007年5月1日前购买以上车辆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购买凭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后,持有轻便摩托车驾驶证,方准上道路行驶,行驶时应当遵守机动车通行有关规定。2007年5月1日以后购买以上车辆的,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不得上道路行驶。临时通行标志的有效期限至2010年4月30日止。 六、凡准予登记上牌或者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应当在车体指定部位安装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志,并保持清晰。禁止伪造、涂改、挪用、转借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志的行为。 七、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市交通部门运政管理机构对违反道路运输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企业予以监管和查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销售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经营单位进行监管和查处。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辖三县管理上述车辆,可以参照本通告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