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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张贴户外小广告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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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蚌政通〔2007〕36号
【发布日期】 2007-07-30
【实施日期】 2007-07-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张贴户外小广告的通告


  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有效制止张贴户外小广告的行为,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内,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城市规划区内,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楼道、管线和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宣传品。
  三、城市规划区内,严禁在沿街店铺墙体、门窗上张贴或者涂写商业性广告以及未经批准悬挂宣传品。
  四、各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及辖区街道要合理设置统一布局的便民和商业广告信息栏。
  五、市区各单位、门店、住户应当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对权属范围内建(构)筑物、设施上乱贴乱画的行为要负责制止并清除已经张贴的小广告。
  六、各区政府及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城管行政执法、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执法,坚决制止张贴户外小广告的行为。各区政府及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户外小广告的清除覆盖工作;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惩治户外张贴小广告行为人,打击伪造证件窝点、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卫生部门负责查处整治中发现的各种非法行医行为。
  七、阻碍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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