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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等1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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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7-30
【实施日期】 2007-07-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等1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新农村建设开局良好,进展健康。为了有效解决制约新农村建设的有关问题,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按现行税收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税前扣除。
  (二)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企业(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49号)的规定执行)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等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产农膜、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化肥、饲料所得收入,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农膜、国家规定范围内的饲料所得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边境贫困国有农场、林场(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 9 9 7]4 9号)的规定执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乡镇企业可按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
  (六)对农村(含国有农场、林场)新办的从事公共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和卫生事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经过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七)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八)对提供农业机耕、排灌、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牲畜、家禽、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可以免征营业税。
  (九)乡镇(含国有农场、林场)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利管理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等,为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提供服务和劳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农业科技企业和农民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事业单位在农村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农业生产包括农业、林业、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等。
  (十二)对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三)企业参与新农村建设新上的项目,按照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属地化管理原则的审批程序,经县级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后,优先安排。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企业的用地及生产、生活用房等建筑,如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困难,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给予减税或免税。收购、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所需配套的仓储、科研、培训等房屋建筑物,依法给予办理产权手续,并按有关政策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免收相关费用。但配套设施不得改变用途。如改变用途,要补交相关税费。
  (十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业生产(农业经济作物、养殖业)用电低于其他目录电价政策。对实行代管的农垦、森工、监狱管理系统以及农牧三场供电企业的电价与农村地方供电企业享受同一政策。加快实现全省范围内其他用电同网同价。
  (十五)简化农民建房审批手续。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为农民建房提供经营服务性的收费,要坚持农民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凡实施农民民居建设的工程,符合用地政策的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十六)发改委、经委、交通、物价、铁路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运输农产品、林产品和农机跨区作业开辟“绿色通道,促进农产品、林产品流通。
  (十七)计量部门向农民收取检定计量器具费用时,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减免。
  (十八)工商部门对乡(不含镇)及乡以下农村个体户减按50%的标准收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
  (十九)制定合理的农村有线电视收费和减免低收入用户费用标准。有线和无线通信服务向农村倾斜,降低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推行适合农民需要的资费套餐。
  (二十)对新农村建设项目给予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不违背国家土地政策、不占用基本农田、确保全县(市、区)耕地保有量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可依法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适当调整。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用地需求研究,优先安排所需建设用地。
  (二十一)在制定新农村建设各类规划中,土地、地质、测绘、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无偿提供基础性资料。
  (二十二)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新农村建设帮建单位可以在保证资金安全、有效的前提下,打破常规安排项目和资金,根据实际,合理处里帐务。
  (二十三)建立与农业生产经营周期相一致的农业信贷机制。按照农业生产和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若干档次的贷款期限。
  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安排贷款扶持龙头企业。
  (二十四)农垦、森工、地方林业、监狱管理系统新农村建设中涉及的农村公路项目统一纳入全省项目管理范畴。
  (二十五)森工系统公路纳入全省公路养护网中统一管理。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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