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等四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人口计生规〔2007〕2号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规定》、《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备案规定》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等四项规范性文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7年7月30日
一、查验对象和证件类别 附件1: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限期补办通知书(存根)
编号: 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经查,你在____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____社区______________路(小区)______栋_____号居住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违反了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八条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请你接到本通知后向户籍地申请办理,并在30日内交现居住地街道计生科(办)或社区工作站查验。逾期仍未办理或不交验的,将按深府(2006)268号文规定移交区城管执法局街道执法队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 经办人: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街道人口计生科(办)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收: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限期补办通知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经查,你在____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____ 社区______________路(小区)_______栋______号居住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违反了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八条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请你接到本通知后向户籍地申请办理,并在30日内交现居住地街道计生科(办)或社区工作站查验。逾期仍未办理或不交验的,将按深府(2006)268号文规定移交区城管执法局街道执法队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 经办人: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街道人口计生科(办) 年 月 日
附件2: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限期补办通知书(存根)
编号: 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经查,你在____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____社区 ______________路(小区)______栋______号居住未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违反了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八条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请你接到本通知后向户籍地申请办理,并在20日内交现居住地街道计生科(办)或社区工作站查验。逾期仍未办理或不交验的,将按深府(2006)268号文规定移交区城管执法局街道执法队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 经办人: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街道人口计生科(办)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收: --------------------------------------------------------------------------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限期补办通知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经查,你在____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____社区______________路(小区)______栋_____号居住未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违反了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八条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请你接到本通知后向户籍地申请办理,并在20日内交现居住地街道计生科(办)或社区工作站查验。逾期仍未办理或不交验的,将按深府(2006)268号文规定移交区城管执法局街道执法队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 经办人: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街道人口计生科(办) 年 月 日 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规定 为切实保障流动人口育龄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令2003年第9号),现就流动人口在我市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作以下规定: 一、申请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条件 (一)夫妻双方均属外省户籍且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1年以上或接受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管理服务1年以上(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记录的时间为准); (二)在本街道有稳定的住所。 二、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需提供的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户口本、结婚证、暂住证或居住证; (二)夫妻双方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分别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和同意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证明; (三)经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夫妻一方或双方属再婚均未生育子女的,应附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五)女方近期(3个月内)孕检证明。 三、办证程序 (一)当事人须在怀孕前持所需材料到女方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填写一式3份的《外省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二)社区工作站接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件或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等方式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通报,并在取得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信息反馈后,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 (三)女方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应根据核实情况,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将《申请表》及所需材料(审核原件,备复印件两套)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在接到社区工作站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向其发放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并在“一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栏目内加注“经向户籍地核实符合政策同意生育”字样,同时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供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在对孕产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查验; 对材料不全、不符合生育规定或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后30日内未取得信息反馈的,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 (五)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应在办证的同时与申请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 四、一孩生育服务证的效力 对夫妻双方均属外省户籍的流动人口发放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仅作为其在我市生育和管理服务的凭证。 五、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的情况通报、登记及材料保存 (一)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在发证后必须将办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信通报其户籍地,并将发证情况反馈社区工作站。 (二)社区工作站应在育龄妇女档案中做好登记,并在该育龄妇女生育后,在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中做好记录,并录入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 (三)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复印件的保存,同时要将《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复印件交一套给区人口计生局备案。社区工作站保存《申请表》1份。
附件1: 外省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编号:
2.申请人填写此表应提供以下材料:夫妻双方的户口本、结婚证,暂住证或居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近期(3个月内)孕检证明,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和同意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证明;属再婚的须提交离婚协议书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附件2: 不予受理通知书
( )街道流计生不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夫妻: 你们于 年 月 日提交的《外省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认为: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 3、经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户籍地计生部门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4、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后30日内未取得信息反馈的。 现决定不予受理,请你们向户籍地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通知。 (证件专用章) 年 月 日 ------------------------------------------------- 送达回证 ( )街道流计生送字( )第 号
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备案规定
为强化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不断提高我市流动人口政策生育率,同时方便卫生医疗机构核查孕产妇的计划生育证明,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现就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我市怀孕、生育登记备案等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生育登记备案对象、机构 凡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拟在我市怀孕、生育子女的,应在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登记备案手续,并凭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到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接受产前检查或生育。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暂住证或居住证;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三)女方近期(3个月内)孕检证明; (四)办理二孩生育登记备案的,还需提供户籍地计生部门批准的二孩生育证及二孩审批表;无二孩生育证及二孩审批表的,需提供户籍地社区(村、居委)、乡(镇、街道)、区(县)三级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户籍地二孩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证明; (五)属下列情形的,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3.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4.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5.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 三、办理一孩生育登记程序 (一)本省户籍育龄妇女应在怀孕后3个月内持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在认真核实本人婚育状况后,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应及时在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一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栏目内加注“符合政策生育壹孩”字样,并签名盖章;同时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供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在对孕产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查验。 (二)外省户籍育龄妇女应在怀孕后3个月内持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在认真核实本人婚育状况后,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应及时在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栏目内加注“符合政策生育壹孩”字样,并签名盖章;同时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供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对孕产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查验。 四、办理二孩生育登记程序 (一)本省户籍育龄妇女持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登记备案申请。 对符合广东省二孩生育政策的,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给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申请人户籍地发放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二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之“备注”栏目内加注“户籍地批准生育贰孩”或“符合政策生育贰孩”字样,并签名盖章;同时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供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在对孕产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查验。 (二)外省户籍育龄妇女持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登记备案申请。 对符合其户籍地生育二孩政策的,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给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申请人户籍地发放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栏目内加注“户籍地批准生育贰孩”或“符合政策生育贰孩”字样,并签名盖章;同时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供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在对孕产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查验。 五、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处理 在办理生育登记备案过程中,对经核实不符合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怀孕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同时还应及时与其户籍地沟通,并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督促其落实补救措施。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 为切实保护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权利,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孕情检查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计划生育孕情检查的重点对象和定期检查对象 (一)重点对象: 居住在我市的已生育1个以上(含1个)子女的49周岁以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含非婚生育者,下同)。 (二)须实施定期检查的对象: 1.放置宫内节育器避孕者; 2.使用各种短效避孕方法避孕者; 3.应落实避孕措施因各种原因未采取避孕措施者; 4.实施绝育术未满1年者; 5.采用皮下埋植术避孕者。 二、计划生育孕情检查间隔期 (一)每年检查3次,每次检查间隔时间为4个月; (二)采用皮下埋植术避孕者在药物有效期内每年检查1次; (三)连续使用宫内节育器15年以上避孕效果稳定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上者,可每年检查1次,访视2次。 三、计划生育孕情检查机构和人员要求 (一)机构要求。 从事计划生育孕情检查机构是由经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该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有相应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有相应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2.有妇检室、B超检查室和相应的常规检验、检查设备; 3.具备跟踪随访能力。 (二)人员要求。 从事计划生育孕情检查的技术服务人员须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医学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经过培训考核取得B超孕情检查合格证者; 2.本人在获得相应执业许可的机构中工作。 (三)从事计划生育孕情检查机构应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挂在工作室明显处,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持上岗证上岗。 四、计划生育孕情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流动人口育龄群众进行避孕节育方法咨询,并指导已婚育龄夫妻落实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 (二)对使用宫内节育器避孕的妇女,检查其宫内节育器放置是否正常,并指导失效者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须定期检查的对象,检查其是否发生意外妊娠,并指导政策外怀孕者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四)对因采取避孕节育方法发生副反应或并发症的给予咨询指导及诊治; (五)做好妇女产褥期的保健,在妇女产后的3个月内,指导其落实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六)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应当实行与生殖保健综合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妇科疾病,给予咨询与治疗建议。 五、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分工 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管理本街道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 社区工作站应当在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具体指导本辖区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并组织辖区流动人口检查对象参加定期孕情检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流动人口检查对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定期孕情检查。 六、孕情检查报告单的出具 计划生育孕情检查的工作机构对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参加定期检查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将检查结果在本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上登记,并发给《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对孕情检查发现特殊情况(如宫内节育器脱落、意外妊娠等),检查机构应向社区工作站通报并协助落实相应补救措施。 七、孕情检查卡册档案管理 计划生育孕情检查的工作机构要建立孕情检查卡册档案管理制度,将孕情检查情况建档造册,并定期反馈到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要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信息系统。 八、禁止性规定和公示要求 (一)计划生育孕情检查的工作机构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2.出具虚假的查环查孕报告单和其他避孕节育证明; 3.收受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检查对象逃避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定期检查。 (二)公示要求。 从事计划生育孕情检查机构应将“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要求向群众公示并张贴在工作室明显处。 广东省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