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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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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蚌政办〔2007〕59号
【发布日期】 2007-07-30
【实施日期】 2007-07-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一步明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职责任务,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打造平安蚌埠,构建和谐蚌埠,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意义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单位内部安全稳定、预防和打击犯罪的重要制度保障。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许多行业系统对下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管能力明显弱化,一部分工厂企业片面强调减员增效,盲目撤、并保卫机构,大幅裁减保卫人员,导致单位治安隐患增多,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责任事故上升,影响到基层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于维护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医疗、教学、科研秩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坚决摒弃“重经营、重业务,轻安全”的思想,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以贯彻落实《条例》为抓手,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真正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积极构建单位内部治安防控体系
  要把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列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单位总体规划和目标管理,与各项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要成立与保卫任务相适应的保卫队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设置专职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技防设施,相关情况报辖区公安部门备案。要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查和内部案件报告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种突发性事件处置预案,定期组织人员培训和预案演练。要加强物防、技防建设,根据单位实际和公安机关建议,在进出口、单位四周、重要部位安装监控、防盗报警等设施,存放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库房要安装“三铁一器”即:铁门(防盗门)、铁窗(防盗窗)、铁柜(保险柜)、防盗报警器。要定期开展单位内部安全检查,单位每月、车间(部门)每周、班(组)每日要检查一次,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治安隐患,确保单位内部安全。
  三、全面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把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当中,经常听取相关部门治安保卫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公安机关和具有行业、系统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不重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不履行保卫工作职责、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的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具有行业、系统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单位认真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掌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检查,监督整改重大隐患,解决本系统、本行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各单位要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认真落实各项责任要求。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领导责任,认真研究部署治安保卫工作,确保单位范围内治安保卫工作有人检查落实、重点部位受到有效保护、治安隐患及时排查化解、治安刑事案件依法妥善处置。要把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与员工的业绩考核、经济利益挂钩。要大力加强单位治安保卫队伍正规化建设,努力提高治安保卫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适应新时期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
  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能,指导和督促辖区各单位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机构和工作制度,对单位内部发生的案件,要及时出警,依法处置,集中侦破和查处一批发生在单位内部的治安、刑事案件,严惩违法犯罪人员;对单位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的,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保卫制度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要严格按照《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罚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同时,要针对影响单位内部及周边治安秩序的突出问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努力为我市企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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