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蚌政通〔2007〕40号
【发布日期】 2007-07-31
【实施日期】 2007-07-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推动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通告如下:
  一、市区居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以袋装方式集中到所在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禁止以其它方式随意倾倒或者处置。
  二、市区沿街店面、餐饮业单位必须备有统一式样的集中收集垃圾的专用容器,餐饮单位(包括大排档)还应当增设统一样式的污水桶,所产生的垃圾必须集中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并由工商部门或者辖区管理单位负责督促落实。
  三、经批准在市区占道经营的业主和流动摊贩,必须随摊备有收集垃圾的专用容器,在经营中或者撤摊后现场不得留有因经营所产生的各类垃圾。
  四、在市区运输建筑垃圾必须使用密闭或者加盖的车辆,未使用密闭或加盖的车辆,禁止在市区运输建筑垃圾。
  五、施工场地或者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应当配备车辆清洗用具,对离开施工场地或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运输车辆必须进行清理,做到净车出场。
  六、建筑工地应当封闭施工,保持建筑工地场内整洁;污水应当经沉淀后排入下水道,不准外溢污染路面。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场所散发广告传单不得损害市容环境;不得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
  八、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上悬挂横(条)幅。
  九、市区各单位和全体市民应当严格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积极主动配合管理执法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由城管行政执法、工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暴力抗拒、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