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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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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07〕101号
【发布日期】 2007-07-03
【实施日期】 2007-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  《苏州市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三日


苏州市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意见


  为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现制定本意见。
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行为的界定
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是指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和登记,主要包括:
  (一)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  (二)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关政策待遇的审批;
  (三)有关人口户籍和计划生育管理的审批;
  (四)
民政优抚和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审批;
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对其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产权、资产变动的审批;
  (六)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
  (七)其他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和登记。
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设定依据
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原则上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务院及其部委、江苏省人民政府以及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机关
  (一)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由具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
  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意见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  (二)有权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由市政府予以公布。未经市政府公布的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  (三)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应建立统一受理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统一送达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制度。凡面向企业、群众,为社会服务的项目都应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并设立服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与统一送达。行政机关应对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服务窗口充分授权,提高现场审批率。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由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
  (四)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便利、高效原则,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或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代为受理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委托机关办理委托的,应当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并将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和受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受托机关或者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办理受托事项,委托机关对受托机关或者组织办理受托事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程序
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遵循统一拟定、统一审查、统一公布、统一监督执行的原则,实现实施行为的法定化和标准化。
  (二)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设定和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其实施的每一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拟定实施办法。
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  1.审批和登记内容;
  2.设定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  3.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  4.审批和登记条件;
  5.申请材料;
  6.申请表格;
  7.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  8.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  9.审批和登记程序;
  10.审批和登记时限;
  11.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  12.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  13.收费标准和依据;
  14.年审。
  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办公室负责对历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取消或调整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但目前仍进行审批事项的清理、界定工作;制定指导行政机关拟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规则;指导行政机关拟定统一格式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  (三)行政机关拟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经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办公室负责审查后,由各行政机关对外公布。
  (四)行政机关增加、取消、变更其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应先报经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对行政机关职能作相应调整。依法获得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撤销。
  (五)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审批和登记条件、申请材料有具体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不得增加审批和登记条件及申请材料。
  (六)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期、费用等,参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如有调整、变动,经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统一对外公布。
  五、监督检查
  (一)行政机关不依法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寻求其他法律救济途径。
  (二)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对本行政机关不依法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行为的投诉,并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公布受理投诉的机构及电话等。
  (三)投诉受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当进行调查,投诉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纠正被投诉的行为。
  (四)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行政机关执行本意见。
  (五)市监察部门依法对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进行监察。
  (六)市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监察机制,有步骤地将市政府各部门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活动纳入行政审批网上监察系统予以监察。
  (七)市监察部门应当指定机构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行为的投诉和检举,并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布受理投诉和检举的机构及电话等,并依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相关投诉和检举人。
  (八)市监察部门对受理的投诉或者检举,可以直接调查处理,也可以责成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调查处理。行政机关拒不调查处理,或者拒不执行市监察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或者发出的监察建议的,由市监察部门追究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九)市监察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对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进行监察的具体规定。
  (十)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报告本机关上年度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情况,包括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申请审批和登记的情况、审批和登记结果、申请人投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结果等。该报告应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布。
  (十一)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年度报告进行分析,对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行为的监督和指导。
  (十二)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情况纳入执法责任制考评内容。
  六、其他
  (一)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机关、实施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事项,本意见未作规定的,参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苏州市各行业协会、商会对其行业内的有关审批和登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本意见,在苏州市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审批和登记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
  (三)在苏州的部、省条线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办法,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本意见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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